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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环撞车交通事故 交强险如何适用
张某、李某等连环撞车交通事故一案
作者:李海艳  发布时间:2013-10-14 08:44:26 打印 字号: | |
  连环撞车交通事故 交强险如何适用

案 情

2009年9月2日,被告张某驾驶的面包车与同方向李某酒后无证驾驶的无牌号三轮摩托车追尾相撞后,无牌号三轮摩托车又与相对方向赵某驾驶的货车相撞,张某、李某及三轮摩托车上乘客甲、乙、丙受伤,三车不同程度损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张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和被告赵某共同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张某所有的面包车和被告赵某驾驶的货车均投保了机动车强制保险。乘客甲、乙、丙作为三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及张某、赵某、李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

评 析

本案涉及到张某驾驶的面包车和被告赵某货车的两份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那么,这两份保险合同应如何适用?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对三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只适用一份强制保险,即直接撞击摩托车的车辆的保险。从事故的发生上,张某驾驶面包车只撞上了李某驾驶的无牌号三轮摩托车,后者又撞上了赵某驾驶货车。面包车和货车并没有直接碰撞。故对张某的损失不应适用货车的交强险予以赔偿。面包车的交强险只应对无牌号三轮摩托车上乘员所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连环撞车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在多份交强险的限额内对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并不强调连环撞车事故的车辆之间是否有直接的碰撞。而就本案交通事故而言,对负有事故责任的车辆,应在投保的多份交强险限额内对伤者的人身及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从侵权理论来讲,汽车连环追尾造成受害人受伤,是由交通事故的每个肇事车辆共同侵权造成的,因此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而保险公司应替代肇事车主先行向受害人在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肇事车辆有几个就适用几份交强险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以上两条并没有明确限定交强险只赔偿直接碰撞的受害方的人身及财产损失。应理解为在同一交通事故中,多辆机动车相撞,即使存在机动车没有直接碰撞的情况,机动车只要有事故责任,该机动车参保的保险公司对第三者的人身及财产损失就应在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而各个保险公司在限额内承担的比例,应按照事故责任由法院予以酌定。

综上,被告张某驾驶机动车辆、李某酒后驾驶无牌号机动车违法载人、被告赵某驾驶违反装载规定的机动车,共同侵权将三原告致伤,应按责任认定比例各自承担责任。张某驾驶的面包车和被告赵某驾驶的货车均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强制保险,在保险期间内发生责任事故,保险公司应在两辆肇事车辆投保的两份交强险的赔偿限额范围内对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张某、赵某、李某各按70%、15%、15%的责任比例承担。
责任编辑:李海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