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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贺某増与被告贺某萍、贺某梅、贺某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1-02-19 11:06:12 打印 字号: | |

裁判要点: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谁主张谁举证,这是民事案件的举证基本原则。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

基本案情:

原告贺某増与被告贺某萍、贺某梅、贺某娟系父女关系,原告现年81岁,患有多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老伴不久前病逝,由被告贺某梅在开原市阳光小区租房照顾父亲生活起居。2020年3月3日,三被告为原告生活事宜达成协议如下:1、每人十天护理,吃喝自己负责,生病三人合班;2、产生费用从余款付,通知大家不够姐三共同承担;3、后事姐三共同承担,丧葬费姐三共同管理;4、如有违约,当属自动放弃继承权,退回1.5万元和丧葬费;5、余额1.1万元作为老人医药费,姐三共同管理。2020年3月5日,三被告又共同签署保证书一份,主要内容如下:1、过去的帐到2020年3月5日为止,以后谁再翻旧账分到的1.7万元退回;2、当班时间尽到责任,不能离人;3、老人生病时需要共同特殊护理的,共同合班;4、给老人的租房费、医疗费共同承担;5、老人去世后,除去所需费用,剩余的丧葬费由三家共同承受;6、老人需要护理及生病期间,不承担赡养费和护理义务的,将拿走的1.7万元退回,同时不享受老人的丧葬费余款。期间,原告的身份证、工资卡由被告贺某萍保管。2020年5月间,原告在开原市公安局补办了临时身份证,又同时挂失工资卡补办了新的工资卡。现原告以被告贺某萍等三姐妹强行拿走原告的身份证及工资卡,对原告不敬、不孝,侵占了原告的财产为由提起诉讼,请求:1、要求三被告返还从我处强行拿走的全部积蓄107100元(其中贺某萍39100元、贺某梅34000元、贺某娟34000元);2、返还身份证和工资卡;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贺某萍辩称,父亲年事已高,饮食起居不能自理,患有脑萎缩、心脏病、肾衰、肺积水等多种老年病。在这种情形下,也怕父亲被坏女人欺骗等原由,我提议从父亲的工资中拿出1500元作为生活费等,其他的钱款及工资卡、身份证由我们三姐妹负责保管。三姐妹因此还达成了协议书和保证书。故此,女儿作出的保管父亲钱财事宜是为了对父亲负责,请求法院依法裁断。

被告贺某梅辩称,我尽到了做儿女的义务,只要原告高兴,就答应原告的要求。

被告贺某娟辩称,钱的数额不符合,真实的数目都在我们姐三协议中写着呢,钱的用途也写的很详细。原告年老体弱,神志不清,有时还糊涂。才有我们姐三共同管理财务,谈不上瓜分。为了防止原告年龄大丢失身份证,工资卡、现金六千元等,所以我们姐三共同决定管理父亲财务,不是抢来的。现原告没有自理能力,还想去找个老伴,我们担心他上当受骗而已。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原告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

被告贺某娟为其抗辩理由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

1、保证书一份、协议书一份,证明钱的总数为51000元,并不是抢来的,是被告姐三开会决定保管的。

被告贺某萍、贺某梅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

庭审中,原告对被告贺某娟提供的证据有异议认为,保证书及协议书是不真实的,上面没有原告的签字认可,这只是三被告瓜分原告其中一部分财产,钱的数目与实际不符。保证书是51000元,从协议书可以看出来是62000元,其中11000元为共同管理。被告贺某梅认为:原告一共有7万元,在信合存的是定期。到我三妹妹值班的时候取出1万元,就剩6万元。在这之前,我和大姐一人分了14000元。商议父亲的两个月工资6100元,给父亲留了1000元生活费,剩下的在大姐手中保存。被告贺某萍对被告贺某娟提供的证据无异议。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贺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42元,由原告贺某自负。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原告年事已高,饮食起居已无法自理,又患有多种老年性疾病,应认定原告需要儿女监护。在该情形下,三被告合意替父亲保管钱财属于情理之中的家庭内部事宜。此节被告贺某娟提供的证据证明了三姐妹商议父亲的赡养、钱财保管等事实。本院对被告贺某娟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原告陈述“协议书”没有其签字不予认可。而从庭审调查看,原告对三姐妹签署的“协议”,不但知情还在现场观摩三姐妹的商讨过程,其主动拿出身份证、工资卡由三人共同去银行提取钱款。该情节与原告诉称三被告强行侵占财产获得不当利益存在矛盾。原告对此负有举证责任。现并无证据支持诉讼主张,应自负举证不能责任。且原告年龄已高达81岁,身体多发疾病无自理能力,原告的钱财交由子女“保管”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综上,原告认为三被告不当得利侵占财产之说缺乏证据支持,又原告诉请的身份证件、工资卡已经补办,对原告诉讼无法支持。


 

 
责任编辑:宋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