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法院网讯 近日,青山湖区法院审判了一起抢劫案。
黄某经事先踩点,携带折叠水果刀,带金属钩和插头的电线等作案工具来到南昌市青山湖区某小区独栋别墅,翻墙入内,并攀爬进入该别墅二楼,在二楼西北卧室化妆台窃得项链1条及耳环类首饰7个(共计价值人民币1100元)。黄某又来到东北卧室,翻找钱物,惊醒被害人辜某(79岁)、胡某(83岁)。黄某持水果刀,以用电线捆绑、电击恐吓威胁辜某和胡某,威逼二人打开卧室的保险箱或交出人民币10万元。二人表示没有保险箱钥匙且家中没有多少现金,后黄某劫得二人钱包内人民币9500余元及上述首饰后逃离现场。
公安机关将黄某抓获归案,当场从其身上查获项链1条、耳环类首饰7个及现金人民币2010元,上述物品扣押后均已发还给二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入户抢劫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0600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且部分赃款、赃物已被追缴并发还被害人,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一、判处黄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二、责令黄某退赔赃款人民币7490元给被害人辜某、胡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