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熊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经审理查明,熊某、李某案前系某某快递从业人员,2020年1月6日至1月10日,二人在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某快递分拨点装卸货物时,熊某三次向李某提议盗窃快递包裹中的香烟,两人相互掩护、配合,共同窃取了装有香烟的快递包裹,三次共盗得香烟六条。前两次李某均未分得赃物。最后一次盗取的两条香烟中一条,熊某以人民币500元价格抵给了李某,用于归还欠款,另一条香烟熊某自己吸食了两包,剩余八包已扣押。经鉴定,被盗六条香烟价值共计人民币5400元。
2020年1月13日,熊某在南昌某某快递公司被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传唤到案。2020年1月17日,李某经公安民警电话传唤,主动到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冠山派出所接受调查。两人均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熊某提出犯罪,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归案后,熊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可认定为坦白,依法从轻处罚。李某经公安民警电话传唤,主动到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冠山派出所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可认定为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赔偿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逐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