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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盗取路边货车柴油均判刑
  发布时间:2021-01-25 10:24:55 打印 字号: | |

南昌法院网讯  日前,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团伙盗窃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苏某某、左某某、顾某某、班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一个月不等刑期,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24日晚,李某、苏某某、左某某、顾某某、班某某团伙分为两组。李某和苏某某携带作案工具驾车来到经开区晨鸣路与港口大道,先后窃取了刘某1与邓某货车油箱内的柴油,其二人盗窃柴油共计1450千克,经南昌市新建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柴油价值人民币9410.5元。

左某某、顾某某、班某某三人携带作案工具驾车来到南昌经开区梅林大街、港口新村2区、经开大道及金港路与昌北大道交汇处,先后窃取了李某1、初某、李某2及郭某货车油箱内的柴油。其三人窃取的柴油共计1140千克,经南昌市新建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柴油价值人民币7398.6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次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9410.5元,被告人左某某、顾某某、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四次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7398.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归案后,被告人李某、苏某某、左某某、顾某某、班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左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本案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苏某某、左某某、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责任编辑:开原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