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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言不合捅杀室友获刑五年
  发布时间:2021-01-25 10:25:31 打印 字号: | |

南昌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经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人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高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30日18时许,被害人熊某回寝室(江西XX大学南区2栋105室)时发现门关着,于是上前敲门,当时在寝室里的被告人高某某未作回应,接着熊某试着电话联系其他室友未果,就随口说了一句脏话,并再次上前大力敲门。高某某认为熊某在辱骂自己,顿时非常生气,于是从自己书桌抽屉里面拿出一把水果刀,右手持刀,顺手将门打开,对着熊某说了一句“你又骂我”,直接就用水果刀朝熊某腹部捅了一刀,紧接着又朝熊某颈部捅了三刀。熊某做出本能反应,用左手抓住水果刀,试着阻止高某某的伤害行为。熊某伤势严重,倒在地上,随后高某某不顾熊某的生死,继续拿水果刀捅杀熊某头部、胸部、手臂等十余处,熊某大声呼救并用手夺刀,直至其他同学赶到现场才停手,后宿舍管理人员也赶到现场,上前将水果刀夺下。水果刀被公安机关扣押。高某某迅速逃离了现场,躲到南昌某大桥下面的树丛里面。熊某经送南昌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9年4月9日,经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熊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9年7月1日,经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熊某伤残等级为十级。

2019年3月31日,高某某来到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蛟桥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赔偿了熊某的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31万余元,取得了其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造成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涉嫌犯故意杀人罪名成立。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属犯罪未遂,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属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庭审中自愿认罪,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责任编辑:开原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