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团伙诈骗案,以诈骗罪分别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涂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作案工具手机13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初,被告人张某、李某、涂某经商议,共同筹资购买手机、公民信息、某APP账号、收款银行账户卡号、微信账号等作案工具用于实施电信诈骗。自2020年4月7日起,涂某多次驾驶轿车载着张某、李某来到南昌市实施电信诈骗活动。期间,由张某在车上冒充业务员打电话给被害人,李某冒充业务经理与被害人通过微信沟通、推荐下载某APP等事宜,之后在APP后台修改被害人输入的银行卡账号,并以发放贷款被拒为由,谎称被害人账户被冻结,让其交纳贷款金额的20%作为保证金用于临时解封银行账户,得手后再以被害人银行账号存在风险为由让其继续交纳约贷款金额的20%作为保险费。三名被告人采取上述方式,共骗取被害人姜某等人人民币19500元。2020年4月14日,公安民警在南昌市天祥大道某停车场将正在实施诈骗活动的三名被告人抓获归案,并扣缴了作案工具手机13部。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李某、涂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利用电信网络手段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19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