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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商卖口罩收款14万余元不发货 法院判决退还货款
  发布时间:2021-07-01 10:46:34 打印 字号: | |

南昌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被告方某向原告余某退回货款31500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余某、被告方某通过微信聊天群认识。2020年2月,方某在微信聊天群发布销售一次性口罩的信息,余某看到后与方某微信联系,双方就购买一次性口罩达成了意向。2020年2月20日至24日,余某通过微信、支付宝及银行卡向方某多次转账支付货款共计人民币145700元。方某收到货款后,却迟迟未按约向余某发货。后方某向余某退款共计人民币114200元。余某认为方某尚欠货款人民币31500元未退还,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方某退还剩余货款。

法院认为,原告向被告购买一次性口罩,双方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双方在微信中达成了买卖口罩的合意,且原告已实际履行了合同,双方已成立了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现原告已按约支付了全部货款,而被告未按约向原告提供口罩,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其退还已支付的货款,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已经向原告退还了人民币114200元货款,但尚欠人民币31500元货款未退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剩余货款人民币31500元的诉请,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责任编辑:开原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