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编中的法律适用
本词条主要涉及身份关系协议的法律适用、非典型合同的法律适用、特定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适用等内容。
2.合同相对性
本词条虽谓“合同相对性”,但实质上涉及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即依法成立的合同效力问题;二是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即合同相对性问题。
3.合同形式
合同形式也称合同订立形式,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确定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表现形式,主要的订立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此外,除书面形式与口头形式外,也有其他形式。
4.合同内容
合同内容体现为一系列的合同条款。可以说,合同的条款就是合同的内容。合同条款,是指合同中经当事人协商一致、明确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条文。
5.要约
大陆法系中,合同被定义为当事人的“合意”,要约则被定义为“以契约成立为目的确定的意思表示”。本词条主要涉及要约的概念及条件、要约邀请、要约生效、要约撤回、要约撤销、要约失效等相关规定。
6.承诺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在商业交易中,与作为要约的“发盘”“发价”等相对应;承诺也称“接受”。本词条主要涉及承诺的概念、承诺的方式、承诺到达时间、承诺期限的起算、承诺生效时间、承诺的撤回、逾期承诺、未迟发但迟到的承诺、承诺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与非实质性变更等规定。
7.合同成立时间
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进而确定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必要前提,合同成立时间因而也当然成为合同要素的重要部分。本词条主要涉及合同成立时间的一般规定、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时间、签订确认书的合同及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定金合同成立时间、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成立时间、第三人书面形式作保的保证合同成立时间、客运合同成立时间、保管合同成立时间、仓储合同成立时间等规定。
8.合同成立地点
合同成立时间之外,合同成立地点也属合同的重要部分。本词条主要涉及合同成立地点的一般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合同地点的规定等内容。
9.强制缔约义务
民事主体的强制缔约义务是对民法自愿原则的限制,即特定情形下,民事主体具有与相对人订立相关合同的义务,其不得以自愿原则为由拒绝订立合同。本词条涉及的强制缔约义务的情形主要包括国家订货或指令性任务下的强制缔约义务、供用电合同中的供电人的强制缔约义务、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强制缔约义务等。
10.预约合同
预约合同的本质内涵即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将来应订立的合同可称为本约或本约合同,约定订立本约的合同称为预约或预约合同。
11.悬赏广告
悬赏广告,是指以广告的方式公开表示对于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意思表示。
12.批准、备案、许可对合同效力影响
批准、备案、许可等手续,一般而言并非合同主要内容,原则上也不影响合同效力。本词条主要涉及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对合同效力的影响、登记备案对租赁合同效力的影响、经营使用许可对融资租赁合同效力的影响等规定。
13.超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效力
超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是指民事主体在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之外,与他人订立的合同。
14.争议解决条款与清理结算条款效力的独立性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的独立性,是指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终止的,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不受影响;清理结算条款效力的独立性,是指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合同中结算与清理条款的效力不受影响。
15.合同中的无约定或约定不明
意思自治是合同的核心要义,当事人对合同事项的约定鲜明地体现了意思自治。但现实中,也经常出现当事人就某些事项在合同中未进行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为此,笔者集中梳理了《民法典》合同编涉“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条款。本词条所涉条文,除第 510 条、第 511 条、第 650 条外,其他规定同时也被其他词条收录。为避免重复同时便于读者查找,本词条仅就第 510 条、第511 条、第 650 条进行解读,对其他条文,将会注明收录的词条名称,相应解读及相关权威案例也在对应词条中进行,不再在此处进行解读,也不再附相应案例,特此说明。
16.电子合同标的交付
本词条所谓的“电子合同标的交付”,主要涉及的是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合同,以及其标的交付(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时间、方式的问题。
17.政府定价(指导价)与币种确定
政府定价,是指由政府主管价格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按定价权限和范围确定的价格。政府指导价,是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按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进而指导经营者进行定价的价格。币种确定,即履行金钱债务时以何种货币为标准。
18.选择之债
选择之债,是指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即属完成履行义务的债。本词条主要涉及选择之债中选择权的归属与移转、选择权的行使。
19.涉他合同
涉他合同,也称涉第三人合同,包括利益第三人合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就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情形而言,其合同成立初期虽不一定涉及第三人,但在履行中涉及了第三人;为便于梳理,将“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情况也一并放入该词条。
20.债务履行抗辩权
债务履行抗辩权,主要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以及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享有拒绝对待给付的权利。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的一方当事人享有拒绝对方履行请求或拒绝对方相应履行请求的权利。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性较大时,在对方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21.合同履行的其他问题
合同履行中涉及的一些其他问题主要包括因债权人合并、分立等原因致债务履行困难时如何处理的问题,债务人提前履行或部分履行时如何处理的问题,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出现变化是否影响合同履行的问题,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监管等问题。
22.代位权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权人为保全债权,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现有债权的权利。代位权虽有间接诉权、代位诉权之称,但其仍属债权人的实体权利。
23.合同变更
本词条所谓“合同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在原合同的基础上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24.债权转让
债权转让,是指不改变债权的内容,由债权人通过合同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本词条主要涉及债权转让的范围限制、债权转让通知、债权转让中的从权利、债权转让中的债务人抗辩权与抵销权、债权转让中增加的履行费用的负担等规定。
25.债务转移
债务转移,是指不改变债务的内容,债务人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地转移给第三人的行为。本词条主要涉及债务转移的条件、债务转移中新债务人的抗辩与抵销、债务转移时从债务一并转移等内容。此外,为方便叙述与比较,有关债务加入的条文一并收录。
26.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
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是指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将其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全部地承受这些权利义务,又称概括转让、合同地位转让。
27.债权债务终止
债的性质,决定了债是有期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可能永恒存在,有着从设立到终止的过程。债权债务终止,是指有效的债权债务因具备法定情形和当事人约定的情形,使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债权人不再享有债权,债务人也不必再履行债务。
28.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是对合同当事人进行救济的途径之一,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依法解除合同效力的行为。通过合同解除,当事人在其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中摆脱现有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约束,重新获得交易的自由。另需说明,关于合同解除尤其合同法定解除,《民法典》合同编第二分编(典型合同编)就不同合同下特殊的解除事由做了很多规定,由于内容较多,本词条不便收录,而是收录在各典型合同之中,以便于读者查找。
29.抵销、免除、混同
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各以其债权充抵债务的履行,双方各自的债权和对应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抵销因其产生的根据不同,可分为法定抵销和约定抵销。法定抵销,是指法律规定抵销的条件,具备条件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发生抵销的效力。约定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使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系。混同,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同归于一人,致使债权债务终止。
30.提存
提存(清偿提存),是指法律规定的原因导致债务人难以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债务人将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而消灭债务的制度。除了以消灭债权债务为目的的清偿提存外,还有以担保或保管为目的的提存,主要体现在《民法典》第 390 条、第 406 条、第432 条、第 433 条、第 442~445 条中。而本词条涉及的提存则为清偿提存。
31.违约类型
违约,即违反合同。现实中违约形态多样,很多学者做了不同归纳,有的将债务不履行分为拒绝给付、给付不能、不完全给付、迟延给付等,有的则强调预期违约、根本违约、部分违约。本词条主要结合《民法典》合同编违约责任一章的规定,按照违约的不同形态进行的梳理。
32.不同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本词条所谓不同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主要包括对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违约责任的确定、金钱债务的继续履行责任、非金钱债务继续履行责任及违约责任、替代履行责任、损害赔偿、违约金等内容。
33.定金
定金,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是指当事人约定的,为保证债权的实现,由一方当事人在履行前预先向对方给付的一定数量的货币或者其他代替物。
34.各典型合同定义
合同编第二分编是关于典型合同的规定,用了 19 章规定了 19 大类典型合同。本词条主要对各典型合同的定义、其他有关合同对部分典型合同的参照适用进行梳理汇总,便于从整体上了解合同编第二分编的基本架构。
35.出卖人义务
出卖人义务,是指在买卖合同中,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出卖方,按照买卖合同的要求应履行的相关义务,包括按照约定的期限、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及有关单证等的义务,对交付的标的物的权利担保义务,按照规定或约定对有关标的物的回收义务。
36.买受人义务
买受人义务,是指在买卖合同中,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买受人,按照买卖合同的要求应履行的相关义务,主要包括依约支付价款与对标的物进行检验的义务。依约支付价款主要指按照约定数额、方式、时间、地点支付价款;对标的物的检验又包括检验期间、检验期未定、检验中的通知及向第三人履行时检验标准的确定等。
37.风险负担
此处的风险负担,指的是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即买卖的标的物在合同生效后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如地震、洪水、火灾、台风等致使发生毁损、灭失时,该损失应由哪方当事人承担。
38.特殊买卖
在一般的买卖合同之外,现实中也存在一些特殊形式的买卖,包括分期付款买卖、凭样品买卖、试用买卖、所有权保留下的买卖、招标投标买卖、拍卖等。此外,由于具有知识产权的标的物买卖中知识产权归属也存在特殊之处,故一并收录。另需说明,因凭样品买卖的两个条文在“出卖人义务”词条已被收录与解读,本词条不再重复。
39.特定情形下的买卖合同解除
有关合同解除的规定,合同编通则分编已有一般性规定,买卖合同应予适用。但买卖合同作为现实中最常见的合同,也存在一些特殊的解除情形,如有从物的买卖合同解除、数物同时出卖的买卖合同解除、分批交付标的物的买卖合同解除、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解除。
40.供电人义务
供电人义务,主要包括安全供电义务、中断供电时的通知义务、抢修义务及供电人的强制缔约义务等。因供电人的强制缔约义务已在“强制缔约义务”词条涉及,本词条不再重复。
41.用电人义务
用电人的义务,主要包括按照规定或约定支付电费的义务及安全、节约、计划用电的义务。
42.赠与的撤销
本词条所谓“赠与的撤销”,主要包括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赠与人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第 666 条涉及的赠与人因穷困“抗辩”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本质上非属赠与撤销的范畴,但由于法律后果有一定相似性,为梳理与解读的方便,故将其收录于本词条之下。
43.赠与合同其他规定
本词条所谓“赠与合同其他规定”,主要包括赠与财产手续办理、受赠人交付请求权及赠与人赔偿责任、附义务赠与、赠与人瑕疵担保的内容。
44.借款合同涉利息规定
利息在借款合同中是非常重要的内容,对借款合同有重大影响。本词条主要涉及利息不得预先扣除、利息支付期限、逾期利息、提前返还时的利息、高利贷禁止及利息确定等规定。
45.借款合同涉期限规定
所谓“借款合同涉期限规定”,主要包括贷款人未依约提供借款与借款人未依约收取借款的后果、还款期限确定、借款展期等内容。
46.贷款人其他权利
本词条所谓贷款人的其他权利,主要是指贷款人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在借款人未按照约定使用借款时停发、提前收回贷款及解除合同的权利。
47.保证合同中的两个范围
本词条属保证合同范畴,所谓“保证合同中的两个范围”,包括不得作为保证人的主体范围和保证范围。
48.保证方式
保证的方式,从不同的角度,以不同的标准进行划分,有以下几类:一是按保证发生的根据来源进行划分,有法定保证与约定保证。二是按同一债务的保证人的多少进行划分,分为一人保证与共同保证。三是以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条件、时间和范围划分为有限保证和无限保证。四是以保证人所承担的保证责任的性质进行划分,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本词条针对的是第四种情形,即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责任是一个较宽泛的概念,影响保证责任的因素有很多,如保证期间、债务诉讼时效、主债权变更、债权转让、债务承担等。本词条涉及规定针对的也主要是上述相关内容。
50.保证人权利
本词条所谓“保证人权利”,主要包括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保证人追偿权、保证人抗辩权、债务人对债权人抵销权或撤销权范围内的免责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