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女士说:“我是10月1日来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从立案到收到赔偿款,一共不到两周的时间。不仅如此,今天才是我第二次来法院,第一次是立案,今天是来送锦旗。特别感谢薛法官,他是一个执法为民,刚正不阿的好法官!这么快就让我拿到了治病钱!”
事情还得从2020年10月10日说起,李女士所住的房子正在经 A公司进行楼道内自来水道改造,楼梯和楼道内的平台上也因此有了积水。李女士在下楼时滑倒,摔在二楼的平台上,导致右胫腓骨骨折,送院治疗。
待李女士伤好后,来我院起诉A公司,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
2021年7月15日,我院作出判决,判决被告A公司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赔偿原告李女士经济损失。
但A公司未在我院指定期限内履行赔偿义务,于是李女士于2021年10月1日申请强制执行。
薛立春收到案件后,依法向被执行人A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传票》,责令其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若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的,需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情况。我院将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和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证。
薛立春考虑到被执行人A公司是涉及民生的企业,于是仅对其非基本账户的部分资金进行冻结,并在冻结后的第一时间联系了被执行人A公司,告知其拒绝履行的法律后果和对企业的影响。
“因双方当事人此前产生纠纷,不宜面对面沟通,所以我采取了‘背对背’的方式进行调解“。薛立春说道。
经过薛立春耐心的劝导,被执行人A公司于1周内将案款及相关费用一次性打入到“一案一户”指定账户。薛立春作出了解除冻结、查封的裁定。
“一案一户”系统在收到款项后3个工作日内,就将案款进行了发放。
薛立春在执行工作中始终坚持“我为群众办实事”的宗旨, 切实解决当事人“急愁难盼”的问题,真正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落实到审判执行工作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