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王某的意外死亡与被告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被告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问题。王某对自身安全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致使意外发生,属于自陷风险,应承担自陷风险的法律后果。所谓自陷风险,就是明知存在一定的危险性仍旧实施一定的行为,并放任风险的发生。在常见的民事领域,行为人闯红灯发生交通事故,此时行为人自身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进而减轻肇事方的责任,甚至免除肇事方的责任;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行为人应当明知不戴安全帽存在安全隐患,如因不戴安全帽发生事故,其自身也有一定的过错。再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本案中,死者王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应严格遵守城市文明公约和社会公序良俗。本案事故发生于被告方尚未完工的楼盘内,该楼盘不是公共区域,更不对外开放,王某应当意识到进入尚未竣工的建筑物会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同时,原告并没有证据证明王某进入该楼是受他人胁迫,也没有证据证明王某的意外死亡与被告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公安机关物证鉴定也已经认定王某属于意外坠楼死亡,故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