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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1-15 09: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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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五部委”先后出台 “三个规定”,为人民法院防止内外部人员干预司法、以案谋私、利益输送架设了全程留痕、依法追责的“隔离墙”和“高压线”,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公正廉洁司法提供了制度保障。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法官助理小李,不得向特殊关系人小张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一旦违反,将面临纪律处分。
根据《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法院工作人员老陈邀请办案法官小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张总的行为,属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将面临纪律处分。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法官小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因不明情况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应当在三日内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报告相关情况,不如实报告的,将面临纪律处分。按照“三个规定”,打听案件流程信息和应当公开的信息也属于过问案件情形。根据《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如果书记员小吴帮亲属吴阿姨提前打听了案件怎么判或判决时间,都属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行为,将面临纪律处分。根据《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第五条、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赵副厅长身为领导干部,在案件审判环节为案件当事人向王专委请托说情的行为,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将面临纪律处分。王专委应当按规定全面、如实记录。根据《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第八条,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根据《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第九条,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反规定干预办案:(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二)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三)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四)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严禁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有下列接触交往行为:(一)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二)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三)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四)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五)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六)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如果你有一个在法院工作的朋友,请不要做这几件事。如果你做了,被拒绝了,也希望你能理解,不要埋怨。不是你的朋友不帮你,而是帮你,就可能丢掉工作,甚至身陷囹圄。落实好“三个规定”是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的集中体现,是把“两个维护”贯彻到工作中的重要方式;也是给您披上一身防腐蚀、防围猎的“铠甲”。对所有过问,司法机关都要登记。你们要相信,不过问案件,司法机关也会依法办理。司法机关一定会严肃公正地执法司法,以更有力的措施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个铁一般”要求真正落实到位,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