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小区内部道路上行驶时
差点撞到突然窜出的女童
车主及车辆被拍照发到社区微信群
车主由此遭到群内部分成员议论指责
无奈之下,车主诉至法院维权
近日,湖州市吴兴区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审理了一起人格权纠纷案件,明确以营利为目的不再是侵犯肖像权的条件。
缪某在微信群中发布董某照片的行为是否超出了适当的解决纠纷方式的范围?
缪某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隐私权和名誉权?
肖像权作为人格权之一,与人格尊严息息相关。民法典把肖像权纳入人格权篇独立成章,扩大了对肖像权的保护范围,加强了对每个人“脸面”的保护力度,适应了大数据时代、智能社会对肖像保护的需要。肖像权是每个公民合法使用肖像的权利,在过去法律规定中是否侵权是以营利为目的作为判定条件,在民法典颁布后,为保护自然人的肖像权益,民法典删除“以营利为目的”这一要素,避免肖像权保护范围的不当缩小,为肖像权侵权行为的认定提供了清晰指引。
本案中,缪某将董某的照片上传至微信群并非以营利为目的,但这种动辄以网络曝光的形式解决纠纷的行为,极易引发诸如“人肉搜索”“网络暴力”等非理性的行为,社会对此已有较为深刻而惨痛的教训。许多犯了轻微错误甚至被人误解为犯错的人因此而受到不应有的指责和非议,对其生活带来极大的痛苦。对于这种教训,社会不应当仅仅在事后进行忏悔,更应当去反思、停止、制止该类行为。
现实生活中,普通公众对肖像权大多存在误解,认为自己不是名人,不享有肖像权,也从未想过去维权。其实,作为普通公众,我们的“脸面”同样值得保护,有权获得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