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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启刚精神在法院(3)︱一站式建设 打通司法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
  发布时间:2021-12-10 11:11:18 打印 字号: | |




滕启刚,以生命践行使命
将公平正义写进自己的人生
本溪法院以英模为镜
将英模精神转化为推动工作的强大动力
以担当和实干
将对党和人民事业的绝对忠诚
融入到每一份公正的判决中
融入到每一次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中




为进一步方便人民群众诉讼,提升人民群众参与诉讼的获得感,本溪法院以多元司法需求为出发点,大力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不断创新机制举措,扎实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切实增强了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的精准性、协同性、实效性,打通司法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


推进“一次办好”

为群众提供“家门口”司法服务

“不用去市里就能缴纳上诉费,这真是太方便了!”一位当事人在桓仁县法院当场完成了上诉案件电子化交费后,激动地说道。


当事人在桓仁县法院当场完成上诉案件电子化交费


桓仁县距离本溪市区路途遥远,受疫情影响,往来不便。今年,本溪两级法院全面推行上诉案件电子化交费。当事人在向一审法院承办法官递交上诉状的同时即可由该承办法官通过自己的办案系统当场生成交费码,当事人可通过手机终端直接扫码完成交费,或凭借“非税缴款码”到指定银行完成交费,省却了往返于中院和一审法院之间的奔波。截止目前,全市基层法院共计完成相关方式的上诉流程办理近650件。


推进“一次办好”,不仅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也得到了律师的称赞。


“以前代理案件,律师需要提交书面材料。现在可以通过网上申请立案,案件进度还可以通过手机随时查询,工作效率大大提高了。”


律师“绿色通道”


为进一步便利律师参与诉讼,本溪法院还开通了律师“绿色通道”,律师可通过辽宁移动微法院进行身份核验,生成专属二维码,通过律师验证设备扫码即可通过安检进入法院,实现高效便捷办理事务。


今年以来,本溪法院推进“一次办好”系列措施,积极推行诉讼服务网、移动微法院、12368诉讼服务平台等信息化服务终端,并借助终端积极宣传网上立案、跨域立案、线上调解、线上庭审、线上送达等服务,引导当事人选择适当的纠纷解决方式。今年以来,本溪两级法院开展跨域立案及网上立案服务600余件,“12368”热线服务群众8700余人次,努力实现诉讼事务“一次办好”,让群众不跑“冤枉路”。


强化诉前调解

为高效解纷安装“加速器”

原告薛某玲与被告薛某波、薛某振本是兄弟姐妹,因房产继承发生争议,又因沟通不畅致使矛盾进一步激化。案件由本溪县法院受理。若案件直接进入审判程序,矛盾必定会再次升级,最终导致亲情离散。


李梦楠工作室调解纠纷


本溪县法院李梦楠工作室,负责本溪县法院受理的婚姻家庭案件、民间借贷及小额借款合同案件、侵权责任纠纷等案件进行诉前调解。法官李梦楠组织开展调解工作,她提出多种调解方案,并分别与当事人耐心沟通,针对双方当事人纠结的细节,找准依据,分别做通思想工作,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


这是本溪法院不断完善源头化解矛盾纠纷工作机制的一个缩影。


今年以来,本溪法院坚持把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不断创新诉源治理新模式,将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各类特色调解室、代表委员调解室、律师工作室等功能模块,并陆续建设了在线调解室,更新了专业的调解设备。充分应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律师服务平台”等专业化平台,借助信息化手段,完善法院内外互联、网上网下互通的纠纷协同化解体系,大力探索信息化多元化解,将科技力量注入到人民法院多元解纷工作中去,大大缩短了审限,提高了审判效率,有效促进了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


拓展对接平台

铺设多元解纷“快速路

本溪法院坚持“走出去”“请进来”,主动争取党委、政法委及政府相关部门支持,融入诉源治理机制建设,大力完善诉前多元解纷联动衔接机制。


本溪中院驻本溪市工商联法律服务站正式揭牌


今年9月,本溪中院驻本溪市工商联法律服务站正式揭牌。法律服务站成立后,将深入开展调研活动,了解市场主体的司法需求,助力矛盾纠纷及时在前端化解,切实提高法院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针对性、时效性。此外,本溪中院诉讼服务中心还设立了史贵生涉市场主体调解室,为工商联维权委员会会员间调解债务纠纷。今年以来,接待来人来访100余人次、走访企业20余户、诉前解决纠纷30余起、参与诉中调解案件10余起。


法院深入推进保险业纠纷诉调对接


本溪法院在纠纷化解模式上积极探索,不断拓展对接平台,先后与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市消费者协会、市妇女联合会、市工商业联合会等多部门联合发文,出台推进多元解纷的制度性文件,逐步推进形成覆盖不同行业领域、不同纠纷类型的纠纷化解体系,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司法需求。截至目前,两级法院线上调解11399件,音视频调解案件2014件。





 
来源: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开原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