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1】458
原告苏某銮、程某洪(死者父母)向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起诉称:2020年3月15日,程某燕于工作地点死亡,其后程某燕的用人单位济南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先行支付了原、被告四人丧葬费39024元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380976元(其余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工伤认定后支付),上述款项共计420000元,该款项转账至被告谢某国(死者之夫)账户后,被告谢某国拒不向二原告支付其应得的190488元工亡补助金。为此,二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二原告应得的工亡补助金190488元,后经临淄区人民法院一审作出(2020)鲁0305民初22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谢某国向原告支付工亡赔偿金190488元。被告谢某国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现关于程某燕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计847114元已经全部发放至第三人账户,扣除第三人先行支付的380976元后,还剩余466138元应当由原、被告四人依法分割。为此,请求依法分割存在于第三人处的程某燕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债权(二原告共应分得的债权数额为233069元)。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谢某伟(死者之子)书面辩称:我现在未婚,自从我妈工亡后,我一直没有正式工作,靠打工生活,审批工亡成功后,我姥爷要一半养老,不合情不合法,经多方打听咨询(子女一半,我爸、我姥爷、姥姥分一半),也可按工亡补助金有关条文分配,在此,提三点建议请法庭参考:1、在工亡补助金全部到位后,扣除一切有关费用,按余额三分之一,一次性支付;2、为了老人幸福度过晚年,将二老送进养老院,一切费用由大姨、小姨、我三人平付年限不封顶;3、分一半可以,这是两个老人的养老钱,必须专款专用,款是我妈命款,款必须我和姥爷合管,根据需要定期一年一付。因亲情我不开庭,请法庭公平公正判决。
被告谢某国辩称:同被告谢某伟的答辩意见一致,两被告同意支付给两原告的金额不超过总金额的一半,另外丧葬费已经超额,要求从总金额中扣除。
第三人济南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述称:希望双方尽快达成协议,我们将款项打给他们。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程某洪系死者程某燕之父、原告苏某銮系死者程某燕之母、被告谢某国系死者程某燕之夫、被告谢某伟系死者程某燕之子。2020年3月15日,程某燕于工作地点因工死亡,其后程某燕的用人单位济南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原被告四人达成补偿协议书,约定:第三人同意先行垫付一次性支付原、被告丧葬补助金人民币:叁万玖仟零贰拾肆元整(¥39024元)。同时第三人一次性支付原、被告抚恤金人民币:叁拾捌万零玖佰柒拾陆元整(¥380976元),上述款项合计人民币肆拾贰万整(¥420000元)。协议达成后,第三人先行支付了原、被告四人丧葬费39024元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380976元(其余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工伤认定后支付),上述款项共计420000元,该款项转账至被告谢某国账户后,因被告谢某国拒不向二原告支付其应得的190488元工亡补助金,二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二原告应得的工亡补助金190488元,后经临淄法院一审作出(2020)鲁0305民初2291号民事判决:被告谢某国向原告支付工亡赔偿金190488元。被告谢某国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淄博中院,二审法院作出(2020)鲁03民终318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现程某燕死亡已被认定为工伤。关于程某燕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计847114元已经全部发放至第三人账户,扣除第三人先行支付的380976元后,还剩余466138元未分割。
另查明,被告谢某国按照当地风俗,为安葬其亡妻实际支出了丧葬费69385元。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配偶、子女、父母。
(二)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 一审合议庭成员:李延江 张春晓 刘晨
● 书记员:周星宇
李延江
临淄区人民法院辛店人民法庭审判员
一级法官
多次被评为先进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