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次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总则
5 检验时机
6 检验方法
7 因果关系类型
8 因果关系分析与判定的基本方法
附录 A(规范性) 参与程度分级和判定规则
参考文献
前言
1 范围
本文件提供了人身损害与疾病因果关系判定法医学检验和鉴定方面的指导和建议,包括检验时机、检验方法、因果关系类型以及因果关系分析与判定基本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法医学鉴定中各种因素所致人身损害及自身疾病或者既往损伤与后果之间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的判定。其他各种外因(如环境损害等)引起的人身损害后果与既往疾病并存时的因果关系判定,参照本文件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SF/T 0111 法医临床检验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4 总则
5 检验时机
5.1 伤病关系判定以原发性损伤为依据的,宜在损伤后早期进行检验和评定。
5.2 伤病关系判定以损伤后果为依据的,宜在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检验。
6 检验方法
7 因果关系类型
人身损害与疾病的因果关系类型按照损害在疾病中的原因力大小,分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和没有作用六种类型。具体如下:
a) 完全作用(完全原因):外界各种损害因素直接作用于人体健康的组织和器官,致组织和器官解剖学结构的连续性、完整性破坏,和/或出现功能障碍,现存的后果/疾病完全由损害因素造成;
b) 主要作用(主要原因):外界各种损害因素直接作用于人体基本健康的组织和器官,致组织和器官解剖学结构的连续性、完整性破坏,和/或出现功能障碍,现存的后果/疾病主要由损害因素造成;
c) 同等作用(同等原因):既有损害,又有疾病。损害与疾病因素两者独立存在均不能造成目前的后果,两者互为条件,相互影响,损害与疾病共同作用致成现存后果,且所起的作用基本相当;
d) 次要作用(次要原因):既有损害,又有疾病。疾病在前,是主要原因;损害在后,为次要原因。即损害在原有器质性病变的基础上,使已存在疾病的病情加重;
e) 轻微作用(轻微原因):既有损害,又有疾病。疾病在前,是主要原因;损害在后,为轻微原因。即损害在原有器质性病变的基础上,使已存在疾病的病情显现;
f) 没有作用(没有因果关系):外界各种损害因素作用于人体患病组织和器官,没有造成组织和器官解剖学结构连续性、完整性破坏及功能障碍,不良后果完全系自身疾病所造成,与损害因素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8 因果关系分析与判定的基本方法
附 录 A
(规范性)
参与程度分级和判定规则
参考文献
[1]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2]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3] 范利华,吴军,牛伟新.损伤与疾病[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4
[4] 伍新尧,高级法医学[M].郑州.郑州大学出版社.2002
[5] 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 Disability and Health,ICF).WHO.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