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开庭!”
“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本案由本院民四庭审判员董英杰独任审理?”
“同意。”
“同意。”
1月10日,随着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声,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敲响了二审民事案件独任审理第一槌,这是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2022年1月1日施行以来,大连中院审理的首例适用独任制审理的二审案件。
这是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大连某公司与被告深圳某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预付款后,被告未能按时交货。大连某公司将深圳某公司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回预付款,并承担违约金。该案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最终判决被告深圳某公司返回预付款、承担违约金。深圳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故提起上诉。
“二审民事案件独任审理促进了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节约了诉讼资源,提升了审判效率,有助于深入推进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有效降低人民群众诉讼成本。
同日,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法官王瑶对鞍山某公司与腾某劳动争议一案,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适用民事二审案件独任审判制开庭审理,敲响了鞍山中院民事二审案件独任审判第一槌。该案于1月12日做出裁决,依法有效地实现提高诉讼效率,减轻当事人诉累,让公平正义快速抵达。
我们将准确理解独任制扩大适用的立法意图,根据案件情形和当事人选择,科学精准适用审判组织形式,严格把握第二审独任制适用范围和条件,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程序异议权,确保独任制的案件质量。在此基础上推动审判资源投入与诉讼程序匹配适当,利用独任制灵活高效的特点,真正做到简案快审、提速增效,为进一步提升法院的审判质效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实现贡献力量。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这是我国诉讼法制度首次将独任审理的范围扩大到二审程序,为进一步优化审判资源、提高审判效率,切实落实繁简分流、简案从快的审判理念提供了可靠的制度保证,让矛盾纠纷化解更高效,更快更好地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辽宁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