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可能是跑法院次数最多的人,走遍各地法院、听过各类案件;
他们,和法院干警一同战斗在第一线,将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一线牵;
他们,出门能扛“长枪短炮”,不是在采访,就是在去采访的路上;
他们,归来笔走风云,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
“记者看法院”专题策划重磅回归!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近期陆续邀请日常采访最高法的“跑口记者”讲述2021年采访报道人民法院工作的体会和感受,并与读者一起重温他们的代表作品。
想看到这些“跑口记者”的庐山真面目吗?
想知道他们眼中的人民法院都是什么样吗?
一起来围观!
这位记者是谁?
中国环境报记者 王玮
环境司法已成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力量
疫情依旧反复的2021年,虽然我跑现场的次数少了,但是这一年,人民法院为保护生态环境付出的努力,可一点也不少。中国环境报法治版就是忠实的记录者。
最高光的时刻——世界环境司法大会
在这场由最高人民法院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合办的大会上,与会的中方代表向世界分享了中国持续深化环境司法改革创新,用司法力量保护生态环境的有益经验。大会还通过了《昆明宣言》,达成了国际环境司法的“最大公约数”。最令人难忘的画面,是一群前来“参会”的亚洲象,这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最好诠释。
最牵挂的河流——长江与黄河
长江经济带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是国家战略。2021年,最高法再次将目光聚焦这两条大河。在长江保护法实施前夕,最高法专门发文要求各级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推动长江流域绿色发展;11月25日,针对司法审判中的具体问题,最高法又发布两个会议纪要,加强长江黄河司法保护。
最丰硕的成果——2149个+70万件
岁末,时隔三年,最高法召开第三次全国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会。谈及过去三年成绩,相关负责人用了“实现跨越式发展”描述。数据最有说服力,截至2021年11月,全国法院共设立2149个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近三年来,各级法院审结各类环境资源案件超70万件。还有“绿孔雀”案、“三清山巨蟒峰”案等一批案件,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回首2021,环境司法已成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力量!展望2022,这股力量更加澎湃!
代表作品
世界环境司法大会在昆明落幕
我国向世界分享生态环境司法经验
分享司法经验,凝聚法治共识。
2021年5月26日-27日,世界环境司法大会在云南省昆明市召开。本次大会主题为“发挥司法作用 促进生态文明:共建地球生命共同体”。大会由最高人民法院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合办。与会的中方代表围绕“司法在全球环境治理中的作用”“环境司法的裁判原则”“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气候变化司法应对”等议题,向世界分享了中国经验。
保护生态环境,司法能做什么?
近年来,全球生态环境不容乐观,新冠肺炎疫情持续蔓延,需要国际社会加快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地球,共同构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
出席会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临萍重点介绍了中国法院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3个具体经验。
一是构建中国特色专门化环境资源审判体系,设立专门环境司法机构,推进环境资源案件“三合一”审理,推动环境案件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深化环境治理协同联动和多元共治,加强国际交流合作。二是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全方位诉讼体系,依法审理涉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及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三是健全环境权益保护法律适用规则体系,贯彻民法典绿色原则,实行损害担责,落实全面赔偿,注重预防优先,深化公众参与,完善证据规则,丰富恢复性裁判执行方式。
重庆地处长江上游和三峡库区腹心。参加会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法官、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李永利,介绍了重庆生态环境司法的“三色”。
首先是立足流域水生态核心,突出本色。妥善处理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关系,实现流域内刑法裁量的统一,在全国率先制定非法捕捞犯罪量刑指引。其次是强化流域系统性保护,增添亮色。与周边高院签订协议共同加强长江司法保护,在5个辖区中院各确立一个基层法院对重要生态功能区环资案件实行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将非法移栽红豆杉按非法采伐定罪处理。最后是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彰显特色。对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的被告人在量刑时从宽处罚,实行原地修复与替代修复相结合,建设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修复基地发挥法治教育功能。
如何遵循生态环保规律完善裁判规则?
如何遵循生态环境保护规律,探索完善环境案件裁判规则和执行方式,更加有效地保护各类生态环境权益,是当前摆在人民法院面前的重要课题。
与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法官、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夏道虎分享了江苏法院在这方面的探索实践情况。
一是确立生态环境系统保护的裁判原则。江苏法院以生态功能区划分为基础,建立起以南京环境资源法庭为核心、9个生态功能区法庭为支撑的环境资源“9+1”审判机制,并在这一机制下探索形成全域修复的裁判原则、综合考量生态要素的裁判原则。
二是确立提高违法成本的裁判规则。确立惩罚性赔偿裁判规则,在某公司水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中,以查获量的4倍计算排污量,并据此确定环境修复费用;确立全链条追责裁判规则,在全国首次判决鳗鱼苗收购者、贩卖者与捕捞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从源头切断非法利益链条;确立损失整体性认定规则,在非法采砂民事公益诉讼案中,除了考虑采砂行为造成的砂石资源破坏数量,还综合考量了水底生物栖息地环境危害程度、堤防安全和航运安全等要素,确定最终赔偿数额。
三是创新环境案件执行方式。可以以技术改造资金抵扣部分赔偿金,允许企业根据经营实际和修复需要分期支付赔偿款,探索完善“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方式等。
浙江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萌发地。参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法官、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李占国在发言时介绍,在探索完善环境案件裁判规则方面,浙江严格控制缓刑适用,近三年审结一审环境刑事案件3469件,适用实刑率60%以上;从严认定赔偿责任,对经两次以上行政处罚仍采取隐蔽手段非法排污的企业,适用民法典惩罚性赔偿的规定;贯彻公众参与原则,近三年审结环境公益诉讼案件278件。此外,还建立了刑事制裁、民事赔偿与生态补偿有机衔接的环境修复责任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法官、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葛晓燕则通过典型案例介绍了江西经验。在三清山巨蟒峰损毁案和浮梁倾倒废液污染环境案中,江西法院探索了“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如何正确适用”“如何认定侵权人污染环境造成了严重后果”和“如何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等裁判规则。并通过审理相关案件,总结并推行“环境损失计算五结合法”裁判规则,改变了以往每案必鉴定的做法,减轻了当事人诉累、减少了鉴定费用支出,加快了审案进度。
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有哪些实践?
2021年10月,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将在春城昆明召开。云南素有“动物王国”“植物王国”和“物种基因库”的美誉,生物多样性资源居中国之首,是全球36个物种最丰富的热点地区之一。
作为世界环境司法大会承办方,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法官、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侯建军特别介绍了云南法院涉濒危物种的司法保护实践。2018年以来,云南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10725件,其中涉濒危物种及其生境保护案件2811件。
云南注重为濒危物种提供专门化司法保护。针对涉濒危物种案件同时触及多个法律关系、须兼顾司法规律和自然规律,探索“三合一”归口审理模式,全省设立了普达措国家公园法庭等13个环境资源审判法庭。濒危物种也与其生境息息相关,云南法院还着重从两方面构建濒危物种的恢复性司法机制:一方面是“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另一方面是跨部门跨区域司法联动协作和公众参与。
“为了一种美丽的鸟,中国正在学会放弃。”
世界环境司法大会上播放的一段视频,深深地打动了会场的人们。视频里的鸟就是绿孔雀。前不久,云南法院审结的“绿孔雀案”是一起典型的涉濒危野生动植物预防性公益诉讼案。涉案的绿孔雀、陈氏苏铁等濒危物种,栖息于红河干热河谷,当地正在建设的水电站可能导致其生境淹没,导致这一区域物种和生态环境遭受不可逆转的损害。云南法院经审理最终判令建设方停止建设,为濒危物种的预防性保护提供了有益借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法官、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泽军结合青海是高寒生物自然物种资源库,高原生物多样性资源破坏容易修复难且不可逆转等特点,介绍了青海法院在高原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方面的审判工作实践。
张泽军说,青海在审判工作中突出司法的责任性、法治性、规范性、惩罚性,从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高度统筹生态系统各要素的司法保护,对于生物多样性特别是珍稀濒危物种,实行最严格、最科学的司法保护,在司法审判中加大对生物多样性的预防保护力度,创新司法裁判方式,确保受损生态环境有效修复,用积极的行动和作为开展审判工作,依法审结了一批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司法如何应对气候变化?
气候变化是当前世界面临的严峻挑战之一,司法如何应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法官、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吴偕林在大会上表示,环境问题没有边界,中国政府积极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绿色循环低碳发展道路。吴偕林着重介绍了福建法院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司法保护的具体措施。
一是在全国率先成立覆盖全省的林业审判庭,集约化保护森林环境资源,创新建立生态司法+离任审计、修复保险、绿色金融等衔接机制,服务绿色低碳生活。二是依法从严打击非法排放、倾倒或处置有毒有害污染物破坏大气、水、土壤等直接或间接影响气候变化过程中产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引导被告人以认购碳汇的方式对被破坏生态环境进行替代性修复,助力碳达峰、碳中和。三是首创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制度,打造生态司法协作平台,建立绿色林长司法护航协同机制。
复杂的地形气候孕育了甘肃多样的自然生态环境。甘肃既是传统能源大省,也是新兴能源大省。与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法官、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海波介绍了甘肃如何积极探索气候变化的司法应对,为构建绿色丝绸之路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坚守绿色甘肃建设中的司法定位。正确认识履行碳达峰、碳中和的中国承诺所面临的机遇和挑战,通过妥善审理西固热电厂破产案、大夏河水电站停建案等产业结构和能源政策调整引发的案件,以司法实践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用生态修复性司法为陇原添绿。在环保组织诉某公司超标排放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案中,被告都在改造环保设施、达标排放的同时,制定了以植树造林为主的替代性修复方案,最大限度通过恢复植被、保护生态和增加碳汇来减缓气候变化。
积极探索气候变化案件的审理。在甘肃法院正在审理的一起环保组织诉电网企业环境公益诉讼案中,原告以被告未全额收购风电、光电而以火电替代,导致温室气体排放增加为由提起诉讼。法院积极引导企业重视生态环保社会责任及生产者延伸责任,电网企业也主动回应环保组织诉求,加大设备投入,加快技术升级,提升消纳输送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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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全国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会在京召开
最高法:为中国美丽提供有力司法服务
时隔三年,第三次全国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会议近日在北京召开。会前,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提出要求,强调要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为协同推进人民富裕、国家强盛、中国美丽提供有力司法服务。
在总结过去三年的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时,出席会议的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杨临萍用了“实现跨越式发展”描述。在谈到问题与困难时,杨临萍坦言,对比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对比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司法需求,还有一定差距,并表示将采取有力措施加以应对、解决问题。
过去三年,环境资源审判实现了怎样的跨越式发展?今后,如何继续为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会上,江西高级人民法院等11家法院也介绍了各自经验。
环境司法已成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力量
2021年5月,在世界环境司法大会开幕式上,一段亚洲象群在云南境内悠然自得迁徙的视频,引起了与会各方代表的欢呼。
就在这次大会上,最高法起草并推动通过《世界环境司法大会昆明宣言》,明确环境司法的“三大法治原则”“四项司法举措”“三个工作着力点”,达成了国际环境司法的“最大公约数”,为全球环境治理提供了切实可行的司法方案。
中国环境司法国际影响力显著提升的同时,这三年,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充分彰显,服务绿色发展大局更加有力,环境司法裁判规则持续完善,环境司法机制改革日益深化。
最高法数据显示,截至今年11月,全国法院共设立2149个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近3年来,各级法院审结各类环境资源审判案件超70万件,其中有一批案件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
云南“绿孔雀”案、江西“三清山巨蟒峰”案等,被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数据库收录。河南法院审理废酸污染黄河支流案,上海法院审理“洋垃圾”走私案,广东法院审理垃圾处理厂违法倾倒垃圾案,强化环境污染司法惩治。吉林、黑龙江法院审理“黑土地盗采破坏”案,确保珍贵自然资源依法合理利用。浙江法院审理违法经营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案,以司法手段积极应对气候变化。
此外,在助力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方面,最高法发布水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典型案例,京津冀及长江、黄河流域等法院加大对辖区突出环境问题的司法治理力度。
在落实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战略方面,最高法发布首批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江苏法院加大对捕捞、收购、贩卖鳗鱼苗“全链条”司法惩治力度,服务长江十年禁渔。
在服务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方面,最高法专题研究碳排放权交易纠纷司法规则。山东法院探索“绿色执行”,将钢铁产能指标转移至高效率、低耗能企业,促进资源高效节约利用。
2019年以来,最高法已连续三年发布《中国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出台意见明确新发展阶段司法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任务要求,配合《民法典》实施,修订环境侵权责任纠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等司法解释。多地法院探索运用环境侵权禁止令及时制止环境违法行为。
杨临萍说,三年来,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已经成为展现人民法院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重要窗口,成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力量。
审判要找准发展经济、保障民生和保护环境之间的融合点
“十四五”时期,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入了以降碳为重点战略方向、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由量变到质变的关键时期。环境资源审判如何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新进步?会议也一一作了部署。
——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
紧紧围绕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目标任务,加大涉大气、水、土壤污染纠纷案件的审理力度。围绕重污染天气、黑臭水体、垃圾围城、农村环境治理等突出环境问题,充分运用司法手段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妥善审理涉城市污水处理、垃圾分类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等相关案件,推动城乡人居环境持续改善。
——推动绿色低碳发展。
在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中找准发展经济、保障民生和保护环境之间的融合点。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促进形成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能源体系,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依法审理因经济结构和能源政策调整引发的企业改制、破产重整、破产清算等案件,推动新兴产业培育壮大,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妥善处理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引发的纠纷,推动绿色化改造,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妥善审理绿色金融、环境服务与治理合同纠纷等新类型案件,推动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广泛形成。
近年来,我国生态文明领域立法进程不断加快。《民法典》构建了绿色原则和绿色条款的规范体系,《刑法修正案(十一)》全面加大对环境犯罪的刑事打击力度,《长江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诸多生态环境保护法律陆续出台或修订。
在此背景下,各级法院今后如何继续贯彻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准确把握刑事、民事、行政法律以及生态环境专门法的立法精神,确保适用法律准确、裁判尺度统一?
会议要求,要以宪法为遵循,准确理解刑法及刑法修正案关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的立法精神,正确适用民法典绿色原则和绿色条款,全面把握以环境保护法为基础,污染防治法、自然资源法、生态保护法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为补充的环境法律体系。同时积极参与环境立法,为环境法典编纂提供审判实践方面的有力支持。
要完善生态环境类案件裁判规则,制定生态环境侵权禁止令、惩罚性赔偿等司法解释,研究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噪声防治等相关案件审理规则。研究碳排放权交易、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相关案件审理规则,制定环境资源案件证据规则,明确环境私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程序衔接。
此外,要发挥案例示范引领和规则补充作用,针对举证难、鉴定难以及生态环境修复方案确定等问题加强环境司法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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