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滴水,能折射太阳光辉。
一桩案,能彰显法治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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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专家教授点评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导师 陈界融
诽谤不惩,正义不彰。2021年起施行的《民法典》将“人格权”单独成编,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人格权保护的高度重视。本案表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民事主体的名誉权。法院判决明确,公益组织的合法权益必须保护,法律必须为公益组织“撑腰”“鼓劲”,绝不能让公益组织“心寒”,要让公益组织敢于、勇于、乐于做公益。
在“人人都是麦克风的时代”,网络空间是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但是网络空间绝不是“法外之地”。作为公民,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个人的言论是有限度的,在网络上发表言论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发表或以足以引起他人误解的网络语言,不得发表有损他人权利的言论。同时,作为国家,应当进一步加强网络内容建设,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人类优秀文明成果滋养社会,加强人格权保护,让人民享有美好生活权。
代表点评
全国人大代表、建湖县天和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理事长 鲁曼
《左传》有云,善不可失,恶不可长。社会公益组织是一个救危扶弱的组织,做的是好事,为的是公益,让更多急难愁盼困群体享受到免费的救助,让老百姓感受到社会的温暖正义。看到这个案例,我想如果像东台蓝天救援队等这样的公益组织,他们在冒着生命危险救人的行为没有被表扬嘉奖,却被歪曲、诋毁,得不到及时纠正和惩治,那么这个对我们社会会造成不好的影响,会让我们社会做善举和公益的人或组织越来越少,反而助长了肆意毁人清誉的歪风邪气。
生活在同一片法治蓝天下,我们每个人不仅要自觉恪守遵纪守法的底线,做到言有所戒、行有所止,更应拿起法律武器,共同声援“真善美”、勇于揭发“假恶丑”。网络从来都不是法外地,侵犯名誉者必须担责。本案中,朱某在某论坛上发布的字虽然不多,却足以误导公众对东台市蓝天防减灾应急救援中心作出相关负面评价,因此认定朱某应为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旗帜鲜明维护社会公益组织“善”的形象,让藏身阴暗角落的“恶”无所遁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