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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天救援队遭诽谤“协S要价”,法律“撑腰”相当给力!
  发布时间:2022-02-14 14:37:38 打印 字号: | |


一滴水,能折射太阳光辉。

一桩案,能彰显法治道理。


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推出“小案大道理 时代新风尚”栏目,带您一起回顾那些熠熠生辉的“小案”,回味那些蕴含其中的“道理”,共同感受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所弘扬的公平正义正能量。


“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为人们发表言论提供了更多的平台和空间。但人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网上的言行同样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一旦越界,就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期小案大道理聚焦一起网络评论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该案件被CCTV-12《民法典进行时》《每周说法》等相继报道,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与讨论。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导师陈界融,全国人大代表、建湖县天和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理事长鲁曼也对此案进行了精彩点评


案情回顾

2020年11月12日22时50分,江苏省东台市蓝天防减灾应急救援中心接通东台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协助搜救落水人员电话后,组织搜救人员于2020年11月13日0时左右至搜救地点进行搜救,经搜救于11月13日15时左右搜寻到落水者。

论坛评论页面
2020年11月15日,东台市蓝天防减灾应急救援中心在东台人论坛发表“协助城北派出所搜寻疑落水者小结-东台蓝天救援”的帖子。次日15时30分,朱某某在东台人上述帖子下以网名“媒体评论人”身份发表:“东台版‘协S要价’的”评论。朱某某的评论被版主屏蔽后,其发帖质询“请问,为什么申请屏蔽?不敢让人民群众看吗”;在版主询问有无证据时,其未作出明确回应。

2020年11月30日,东台市蓝天防减灾应急救援中心法定代表人夏明以东台市蓝天防减灾应急救援中心在网上被人诽谤为由向东台市公安局报警,东台市公安局南沈灶派出所出警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未果。无奈之下,东台市蓝天防减灾应急救援中心诉讼至法院。

庭审录像截图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朱某某在论坛东台市蓝天防减灾应急救援中心所发帖子下以网名“媒体评论人”身份发表:“东台版‘协S要价’的”评论,虽然用词上为“协S要价”,但该用语中的“要价”明显具有“索要”表示;而“协S要价”在本案中特定的语境环境下,足以引起公众作出“挟尸要价”的理解和认知,已侵害作为公益组织东台市蓝天防减灾应急救援中心的名誉权。故判决被告朱某某停止对原告东台市蓝天防减灾应急救援中心名誉权的侵害,并向原告东台市蓝天防减灾应急救援中心赔礼道歉的声明。

一审判决后,被告朱某某并未提起上诉,并依据判决结果在东台人论坛上发布了向原告东台市蓝天防减灾应急救援中心赔礼道歉的声明。


专家教授点评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导师 陈界融


让公益组织服务群众更有底气、更硬气

诽谤不惩,正义不彰。2021年起施行的《民法典》将“人格权”单独成编,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人格权保护的高度重视。本案表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民事主体的名誉权。法院判决明确,公益组织的合法权益必须保护,法律必须为公益组织“撑腰”“鼓劲”,绝不能让公益组织“心寒”,要让公益组织敢于、勇于、乐于做公益。


在“人人都是麦克风的时代”,网络空间是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但是网络空间绝不是“法外之地”。作为公民,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个人的言论是有限度的,在网络上发表言论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发表或以足以引起他人误解的网络语言,不得发表有损他人权利的言论。同时,作为国家,应当进一步加强网络内容建设,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人类优秀文明成果滋养社会,加强人格权保护,让人民享有美好生活权。


代表点评

全国人大代表、建湖县天和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理事长 鲁曼


以法治力量  为公益正名

《左传》有云,善不可失,恶不可长。社会公益组织是一个救危扶弱的组织,做的是好事,为的是公益,让更多急难愁盼困群体享受到免费的救助,让老百姓感受到社会的温暖正义。看到这个案例,我想如果像东台蓝天救援队等这样的公益组织,他们在冒着生命危险救人的行为没有被表扬嘉奖,却被歪曲、诋毁,得不到及时纠正和惩治,那么这个对我们社会会造成不好的影响,会让我们社会做善举和公益的人或组织越来越少,反而助长了肆意毁人清誉的歪风邪气。


生活在同一片法治蓝天下,我们每个人不仅要自觉恪守遵纪守法的底线,做到言有所戒、行有所止,更应拿起法律武器,共同声援“真善美”、勇于揭发“假恶丑”。网络从来都不是法外地,侵犯名誉者必须担责。本案中,朱某在某论坛上发布的字虽然不多,却足以误导公众对东台市蓝天防减灾应急救援中心作出相关负面评价,因此认定朱某应为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旗帜鲜明维护社会公益组织“善”的形象,让藏身阴暗角落的“恶”无所遁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开原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