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裴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严重违反应该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而委托诉讼代理人,在诉讼阶段对代原告签名行为予以认可,其行为本身就是“知法犯法”。
两人在民事诉讼中存在虚假陈述、不诚信诉讼的行为,严重妨害了民事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决定:对裴某罚款2000元,对诉讼代理人张某罚款10000元。
该案代理人和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未提出复议,并按期缴纳了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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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诚实守信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根本要求。
在诉讼活动中,依法、诚信行使诉讼权利、参与诉讼活动是基本行为准则,更是法律的明确要求。当事人作虚假陈述不仅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扰乱审判秩序,增加诉讼成本,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动摇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损害法院公信力。
对于虚假陈述等不诚信诉讼行为,河南法院会一如既往积极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促使当事人守住诚信诉讼的底线,树立社会诚信风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第一百一十九条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拘传应当发拘传票。
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