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直播的兴起,看直播,如今已成为很多人的娱乐休闲行为。有些用户为了讨主播欢心,不惜频频打赏,长久下来,不仅给自己带来经济损失,也影响了家庭和谐。
一起来看下面这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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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韩某在配偶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网络电子消费平台购买甲公司运营的短视频平台虚拟货币“A币”,并通过在某短视频平台观看直播、购买虚拟礼物、打赏主播的方式消费“A币”。“A币”购买价格为每个0.1元。其中,韩某用于打赏游戏主播管某的虚拟礼物共消耗“A币”1415125个,花费141512.5元。事后,李某发现韩某利用婚内财产打赏主播大额款项一事,将配偶韩某、主播管某和平台运营商甲公司一并诉至法院,主张韩某与管某之间系赠与合同关系,韩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且非日常共同生活必要,该赠与行为无效。同时,管某与韩某存在不正当关系,违反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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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
1.韩某与管某之间的打赏行为的法律性质;
根据查明的事实,管某系游戏主播,韩某观看管某提供的游戏直播服务。韩某花费“A币”购买虚拟礼物,打赏管某的同时也享受到了精神利益,该打赏行为属于一种非强制性对价支付,因此韩某花费“A币”打赏管某的行为不属于赠与合同关系,而是网络服务合同关系。
2.韩某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打赏,是否无效;
李某主张韩某超出日常生活必要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但韩某的打赏行为具有长期、小额、高频的特点,是否超出日常生活必要不能累积评价,且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除物质需求外,正当途径的娱乐活动追求的精神愉悦也属于日常生活的部分,在合理限度内精神需求消费产生的支出并未超出家事代理的范畴。故韩某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打赏,虽累积数额较大,但单次打赏行为并未超出正常日常生活消费范畴。
3.是否存在其他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
原告李某主张韩某和管某存在不正当关系,但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且该项意见亦不是导致合同无效的当然事由。故本案亦不存在其他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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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北京通州法院台湖法庭 薛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