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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身份登记结婚,被骗共同生活一方如何维权?
  发布时间:2022-09-05 10:56:19 打印 字号: | |
  鲁法案例【2022】360

■济南市槐荫区法院:冒用他人身份登记结婚,被骗共同生活一方如何维权?

2009年,蒋女士与丈夫“陈宇”到某区民政局处申请结婚登记,并提交了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同时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告知书中签字,某区民政局于当日为二人颁发了结婚证。2014年“陈宇”失联后,蒋女士到公安机关报案,经查证,“陈宇”在结婚登记时提交的身份证明材料为虚假信息,其冒用第三人“陈宇”的姓名、身份证号,伪造变造身份证进行登记结婚。现蒋女士认为上述结婚证应予撤销,遂以某区民政局为被告,向济南市槐荫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撤销蒋女士与“陈宇”的结婚登记证。

区民政局认为,登记双方依法提供了结婚登记申请材料,其已履行谨慎审查义务,作为婚姻登记机关,其不具有鉴别当事人身份信息是否虚假的能力,其颁证行为合法有效;且根据民政部颁发的《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除受胁迫婚姻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即婚姻登记机关仅对受胁迫婚姻有权撤销。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区民政局在办理案涉登记过程中,依法审查了相关登记材料,尽到了审慎审查的义务,但经调查取证、举证质证,可以确认与蒋女士登记结婚的“陈宇”,确系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并编造了虚假的身份证明材料申请结婚登记。故不能作为民政局作出案涉婚姻登记行为的合法证据,其作出的准予蒋女士与“陈宇”结婚登记并颁发结婚证的行为,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应予撤销。

来源:山东高法

 
责任编辑:开原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