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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
个人信息处理的限制
(处理信息要适可而止)
法言俗语
当前大数据技术的发展,个人信息处理者,即一些App软件总是希望尽可能多地收集、储存用户个人信息,比如通过一些奖励手段来刺激、鼓励用户不断完善个人信息、绑定手机号码、银行卡,在大量收集个人信息之后,通过数据分析可以更加精准地为用户推荐信息、更好地提供服务。但是信息的收集需要遵循一定原则的,要在合法、正当、必要的限度内进行收集,否则可能侵犯到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如今5G技术的发展,手机中各种各样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即App)不断涌现,给我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在悄悄威胁着个人的信息安全。另外,掌握大量个人信息的领域就是快递行业。快递往往是掌握较多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业之一,一直是个人信息泄露的高危行业,因此其对个人信息的处理更要遵循原则。
法官说法
《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处理个人信息的免责事由
(“老赖”信息的公开无须
“老赖”本人同意)
法言俗语
早年的时候,我们有时会在大街小巷的布告栏、电线杆上见到张贴的寻人启事,希望好心人提供线索帮助寻找走失的儿童、老人或其他亲属。近年来,这种寻亲方式逐渐通过网络手段更加方便、快捷且有效,比如一些软件借助其海量用户和精准定位技术,选择在受助者的走失地、口音地、疑似户籍地等特定区域向其用户推送寻亲信息,大大提高了寻亲的成功率。当然,在发布、推送寻亲信息时,不可避免地会将失踪、走失人的详细信息进行发布,而且借助了互联网技术的发布使相关个人信息的传播更加迅速和广泛,但这种行为是为了特定人的合法权益而实施的,因此并不构成侵犯其个人信息。同样,为了社会的公共利益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秩序,有关机关发布对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进行详尽描述的通缉令,即使这些信息的发布没有经过更不可能经过犯罪嫌疑人的同意,也不构成对个人信息的侵犯,相反,这种行为是合法、正当的。
法官说法
1.对于自然人个人信息的处理,尽管在有些时候未经过个人信息权人的同意,但是也不构成侵害个人信息权,不承担民事责任。免责事由有三种:
一是在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实施的行为。该项与《民法典》第1035条第(1)项的规定相关联。处理个人信息如果是征得了行为人的同意,并在同意的范围内实施,便不构成侵害个人信息。但应当注意,这种同意必须是行为人真实的同意,而非受到欺骗,产生误解后的同意。
二是对自然人已经自行公开或者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进行合理处理,这种情况下一般是不构成侵权的。但是如果该自然人已经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
三是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合理实施的其他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除了上文说到的公开失信被执行人个人信息的情形,还包括在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根据疫情防控需要,无须自然人的同意,相关机关也可以公开其行程信息,来寻找密切接触者。
2.作为普通公民,要强化保护个人信息的意识,在需要提供重要个人信息的场合要谨慎,当个人信息遭侵害时要积极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维权。例如,在提供身份证、学历证、学位证、房产证等重要资料的复印件时,要手写注明“该复印件仅用于某某事项”,避免复印件被用于其他用途;在下载、使用软件时慎重勾选个人信息授权的条款等。
《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零三十六条 处理个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在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实施的行为;
(二)合理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但是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
(三)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
来源:山东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