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滴水,能折射太阳光辉。
一桩案,能彰显法治道理。
案情回顾
法官说法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法官
李海有
专家点评
自动扶梯目前普遍应用于商场、车站、机场等公共场所,成为必不可少出行的工具,虽然自动扶梯为人们出行提供便利,但与自动扶梯有关的事故频频发生。作为一起涉及未成年人的侵权纠纷案件,该案反映出了未成年人在公共场所活动过程中安全意识、规则意识的缺位,为未成年人出行安全及家长、学校的安全教育敲响警钟。
一方面,家长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切实承担对子女的安全教育责任,在日常生活中培养其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在允许未成年人独立出行前,监护人要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出行方面教育,引导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和乘梯规则,保护自身与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当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时,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另一方面,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法治教育,包括校园安全、人身安全、饮食安全、消防安全和出行交通安全等教育,培养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使其能够提前辨别和注意可能发生的危险,避免其遭受各种形式的不法侵害,同时也要引导未成年人形成公共安全意识,提前考虑自身行为可能引发的后果,避免因自己的不良行为造成对他人造成安全隐患。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