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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的餐饮公司注销了,创业者如何维权?
  发布时间:2022-10-16 09:52:22 打印 字号: | |



(图片来自网络)

鲁法案例【2022】437

■济南市槐荫区法院:加盟的餐饮公司注销了,创业者如何维权?

2020年4月5日,陶某与味正餐饮管理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陶某向味正公司支付创业咨询服务费4万元,味正公司在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5月1日期间,向陶某提供包括餐饮技术、餐饮管理、市场营销策划、开店选址评估咨询等服务,约定违约金10万元。同日,双方又签订《客户投资保障协议》,约定开业即日起六个月内如出现经营不善问题,向公司提出帮助申请后,公司对客户经营问题无法做出解决服务,公司原款退还客户咨询创业服务费,并补偿5万元人民币。陶某开店三个月后,店面经营不善倒闭。故将味正公司的股东甲、乙、丙、丁诉至济南市槐荫区法院,称多次向味正公司求助,但公司拖延无法解决问题,且公司在合同期内已注销,请求判令甲、乙支付违约金10万元;退还服务费4万元,补偿损失5万元;公司股东丙、丁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味正公司是否违约?谁应最终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争议焦点一,双方当事人应遵守依法成立的《合作协议》,味正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注销,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造成合同解除,味正公司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且在陶某经营状况不善时,味正公司及员工未及时给予有效帮助,存在相互推诿,回复信息不及时的情况,违反《客户投资保障协议》的相关约定,亦构成违约。由于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与《客户投资保障协议》中,均约定了违约责任。法院以陶某的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确定味正公司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范围为退还陶某投资款4万元并补偿5万元。关于争议焦点,由于味正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已办理注销登记,其法人资格及相应诉讼主体资格消灭,因未清算的遗留债权债务发生纠纷的,应以清算义务人为当事人。根据甲提交的《清算报告》,味正公司的清算人为甲、乙,现陶某要求甲、乙承担违约责任,法院予以支持。关于丙、丁的责任问题本案中丙、丁转让股权时,所认缴股权的出资期限尚未届满,不构成上述条文情形,陶某主张丙、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味正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实质,是主张丙、丁的出资加速到期,对此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甲、乙向陶某返还服务费4万元并支付补偿款5万元。甲、乙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济南中院依法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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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中院:高效化解一起知识产权纠纷案

近日,烟台中院对一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该案是烟台首例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达成行政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的案件。

烟台两葡萄酒公司因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向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请求行政裁决处理,经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签署《行政调解协议书》。此后,双方当事人向烟台中院申请就上述行政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烟台中院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申请人经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2、申请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申请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另一方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单县法院:婆媳矛盾,90 后小夫妻婚姻亮红灯?看一封家书如何挽回二人婚姻!

由于婆婆是贵州人,生活习惯以及语言沟通均存在差异,小莉与婆婆在生活琐事上时有矛盾,又因为新农村房屋拆迁款的事情,激化了婆媳矛盾,两人恶语相向,甚至大打出手,小莉一气之下起诉离婚。

单县法院曹艳丽速裁团队法官受理该案后,多次通过电话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小莉委屈地诉说着近日的故事,法官了解到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的感情生活及矛盾纠纷后,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仍有调和的可能。

调解现场,法官为了防止当事人情绪过于激动,从心理劝导、亲情感化、法律教育角度诠释家庭稳定的重要性,多角度分析婆媳矛盾激化以及婚姻亮红灯的综合原因,给双方提出许多促进家庭和谐的建议。经过法官长达三个小时的悉心交谈,两人彼此释怀,重归于好并承诺以后会积极沟通,互相理解。看到当事人重归于好曹艳丽速裁团队为他们书写了一份暖心的“家书”。

■博兴法院:执法如山+心细如法=“人情味”执行日常

10月13日,博兴法院开展今年以来第25次涉民生、中小微企业集中执行行动,20余名执行干警有序集结,按照拟定的执行方案,迅速奔赴执行目的地。此次行动共拘传5人,主动到庭10人,扣押轿车一辆,执行到位金额26万余元。

■惠民法院:金秋扫“赖”风又起!惠民法院涉民生案件集中执行再出发

10月12日凌晨4点50分,惠民法院再次发起涉民生案件集中执行行动。本次行动共出动干警26名、警车4辆,覆盖辖区7个街镇、9起案件。2022年以来,惠民法院常态化开展涉民生、涉金融等案件的集中执行行动,截至目前,共拘传被执行人100人,拘留18人,执行结案1539件,执行到位金额6.41亿元。


案件速递

鲁法案例【2022】438

■济宁市兖州区法院:被保全人以保函作为担保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法院可否准许?

原告仝某因与被告甲公司、乙公司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起诉至济宁市兖州区法院,要求乙公司赔偿仝某信托投资80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要求甲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付款责任。诉讼中,仝某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乙公司银行存款800万元,法院裁定冻结了乙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00万元。后乙公司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解除对乙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保全措施,并提供其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该保函载明:本保函效力不受我司与申请人之间合同效力或纠纷影响。如因前述财产保全解除错误,造成申请人财产的直接损失,且经法院判决由我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在解除财产保全数额的范围内,由我司予以赔偿。法院经审查,该公司具有出具独立保函的资质,仝某也对此予以认可。

对于财产纠纷案件,被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请求解除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乙公司出具的保函载明的担保数额与仝某申请财产保全的数额一致,在条件成就时可以保证受益人获得补偿,避免将来生效判决出现不能执行的风险,且有利于乙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既保障了仝某的合法利益,又充分释放乙公司的资金流动性,故对乙公司提出的解除对其银行账户存款冻结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



来源:山东高法

 
责任编辑:开原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