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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2】444
■济南市槐荫区法院:业主在小区内摔伤,谁该为此负责?
钱某居住在花园小区,该小区由金海物业提供物业服务。2022年2月19日,钱某在花园小区5号楼3单元沿安全楼梯步行时,被损坏的台阶露出的钢筋绊倒而摔伤。钱某当即打电话报警,金海物业也派人到现场查看,最后由120急救车送至医院救治,共住院四天,钱某个人支出医疗费4000元、陪护费400元。钱某认为,金海物业未尽到物业服务的责任,没有对破损的台阶及时进行维修,致使自己摔伤,故向济南市槐荫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金海物业赔偿医疗费4000元、护理费400元、误工费2000元。
法院认为:钱某在小区内,被台阶上裸露在外的钢筋绊倒,事实清楚。事故发生地为案涉小区业主出行必经的安全楼梯处,该处系危险较大的特殊公共部位,金海物业作为事故发生地的物业管理公司,有必要对裸露的钢筋采取及时、合理措施以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金海物业辩称,因接收时间短无法申请使用房屋维修基金对案涉小区公共部位进行维修等系其内部承接、管理问题,不能作为免除法定义务的理由,金海物业作为物业管理人,未及时对该楼道进行修理、维护,属于未完全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该事故承担责任。另外,钱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谨慎的注意义务,其在下楼梯的过程中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而导致摔伤,自身也应对该事故承担责任。综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法院认为,对于钱某的损失,应由钱某和金海物业各承担50%的责任为宜。
综上,法院判决:金海物业向原告钱某赔偿医疗费2000元、护理费200元、误工费258元,驳回钱某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金海物业不服,提出上诉。济南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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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开发区法院:夜间出击,强力执行!2小时顺利执结2案
丁某、张某在判决生效后一直未收到王某应付的劳务费,无奈之下,分别于2022年7月、9月向日照市经开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干警侯见涛承办两起案件后,首先通过小区物业确定了王某详细居住信息,但先后三次前往均未找到王某本人。通过和邻居闲聊,侯见涛发现王某有早出晚归的作息特点,遂决定寻找时机采取夜间执行行动。
10月16日周日晚8点,执行干警侯见涛、陈景华获取王某当晚正在搬家的信息,遂放弃休息时间,按照既定的执行方案,立即前往王某住处,不出意料,将王某堵了个正着。因王某仍百般推诿抗拒执行,侯见涛依法将其传唤至法院。一开始,王某态度强硬,坚称无履行能力。侯见涛决定依法对其手机进行搜查,并按法定程序对王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进行调查。迫于拒执罪严重后果的强大威慑力,王某态度有所转变。此时,王某的家属也来到法院,主动劝说王某积极履行义务。侯见涛趁热打铁,开展思想攻势,直至晚上10点,王某自愿履行义务,当庭支付两笔执行款。至此,两起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龙口法院:“抚养费终于有了着落!”
原告小明的母亲栾女士与被告李先生于2018年经龙口法院调解离婚,小明抚养权归栾女士所有,李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然而李先生三年多未给付小明抚养费,栾女士与其沟通无果,无奈只能起诉至法院索要抚养费。案件流转至调解员王春华手中,在交谈过程中,李先生态度强硬,调解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经过几次耐心的劝导和做思想工作,李先生表示如果让其看孩子就给抚养费。
王春华经过多次与栾某女士沟通了解到,栾女士并未不让李先生看孩子,实际上是孩子对父亲有些抵触心理,为此,王春华将栾女士和李先生约至法院进行调解,就抚养费问题及探视权问题向栾女士、李先生进行释法说理,劝导双方为孩子着想。
就李先生提出的探视权问题,在王春华的见证下,现场给孩子拨打了视频电话,让孩子与父亲通话。在与孩子视频后,王春华对栾女士和李先生进行了进一步调解,李先生同意将原先未给付的抚养费分期给付,栾女士也接受了调解意见,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巨野法院:觅得线索,马上执行!
10月18日上午9点,巨野法院执行一团接到申请人刘某电话,称被执行人张某某正在家中,与刘某确认细节后,执行员及法警携带相关材料立即出发。
申请人刘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原是一起交通事故纠纷中的原被告,经法院审理判决由被执行人张某某在保险限额赔偿范围外赔偿刘某某7000余元,被执行人张某某收到裁判文书后迟迟未对申请人刘某进行赔偿,刘某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执行一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多次联系张某某,但其仍拒不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法院依法冻结了张某某名下银行、网络资金账户存款,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法院依法从被执行人张某某银行卡中划扣余额1000余元。执行干警一直没有放弃对张某某行踪及其财产线索的查找,收到申请人刘某的电话线索,执行干警立即采取行动,来到张某某家中。最终被执行人张某某当场将6000余元案款全部履行到位,案件圆满执结。
■烟台市开发区法院:商业合同起纠纷 暖心调解定纷争
2020年4月,山东烟台某公司与威海某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由烟台某公司为威海某公司供应水泥外加剂,并提供价值30万元的货物作为周转资金。截至2021年6月,威海某公司还差欠款121万余元,2021年7月,第三人李某为威海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货款于7月31号付清并愿意逾期承担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然而直至还款期限,欠款方威海某公司分文未还。经多次讨要无果后,烟台某公司将威海某公司和李某诉至烟台市开发区法院。
法院受理此案后,迅速展开调解工作,确定了本案争议点。虽然双方对每一个问题都各执己见,但是调解员通过一个个电话沟通,在双方提交的证据中抽丝剥茧为双方理清了思路,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开导,确定了初步的调解意见。后双方对合同的未结货款及违约金、律师费等数额均以确认,达成协议,被告支付原告货款本金、律师费等合计120余万元。双方为了表示调解的诚意,原告自愿放弃了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被告表示如果逾期履行,同意原告申请强制执行。双方达成意见一致,最终握手言和,调解成功。
案件速递
鲁法案例【2022】445
■平阴法院:员工施工现场触电身亡,责任谁来承担?
小宋系原告某设备安装公司员工。2021年6月27日,原告公司在某机电公司处购买单项潜水电泵一台,用于抽取施工工地水坑内的污水。当日11时许,小宋在工地施工时不慎触电,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临床死亡原因为暴露于未特指的电流下(工业和建筑区)。事发后,原告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出警处理时,对小宋的工友进行了询问。后原告某设备安装公司与小宋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其亲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全部损失共计80余万元。上述赔偿款全部支付后,原告某设备安装公司认为该单项潜水电泵存在质量问题,遂将案涉电泵的生产者、销售者起诉至平阴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鉴定意见书中认为案涉水泵存在内部接线错误的问题。被告对此提出异议,法院亦要求鉴定机构对此进行说明,而鉴定机构未能明确回复。另根据公安机关对小宋工友所作的询问笔录,可知案涉水泵一开始是能正常工作的,若案涉水泵内部接线错误必然导致漏电,那在水泵出水处洗脚的小宋工友可能是第一个触电的人,而该工友实际并未触电。故法院认为案涉水泵的内部接线错误,并不必然导致漏电。
关于鉴定意见书中阐述的案涉水泵漏电的原因是电机定子主绕组与电机外壳短路造成的问题。法院认为,鉴定机构在回复该问题时,对于案涉水泵漏电的原因采用了“可能”的表述,未能就案涉水泵是否存在质量缺陷予以明确说明,又因短路并不是发生漏电的最初原因。据此,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依据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案涉水泵存在质量问题。另外,本案事故属于安全生产事故,由于原告未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导致对本案事故中是否存在小宋违规作业、原告是否存在安全生产保障不到位等导致漏电事故的发生,没有由专业部门作出认定。
综上,一审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来源:山东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