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院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98
申请人申请保全错误情形下赔偿责任的正确认定
——山东某工程有限公司诉淄博某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财产保全制度设立的初衷和目的在于保障将来生效裁判文书的顺利执行,故财产保全申请人滥用申请保全权利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害的,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对于实践中发生的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其正确处理的关键在于厘清申请人保全申请是否确有错误或系恶意申请财产保全,从而确定申请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故申请保全错误的认定应以保全申请人对保全错误存在明显的主观恶意(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为判断依据,而不应简单地以其诉讼请求是否成立作为判断依据。
基本案情
裁判结果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淄博某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山东某工程有限公司因财产保全错误导致的经济损失110404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淄博某设备有限公司不服,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解读
①江必新:《新民事诉讼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版,第492页。
②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二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44-145页。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法官简介
徐金辉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负责人,
四级高级法官。
刘晓辉,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一级法官,
全省法院首届审判业务专家。
一审独任审判员:徐金辉
法官助理:卞建蓉 书记员:韩晓燕
二审合议庭成员:王光龙、杨继生、王娜
法官助理:庞风华 书记员:徐钊
编写人: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徐金辉、刘晓辉
审定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芦 强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荣明潇
来源:山东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