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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都想放弃未成年子女抚养权,法院怎么判?
  发布时间:2022-11-05 14:27:12 打印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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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网络)

鲁法案例【2022】463

■菏泽市牡丹区法院:父母都想放弃未成年子女抚养权,法院怎么判?

某男与某女于2020年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约定其婚生子女都归男方抚养,女方不支付抚养费,并有探视权。原告某男诉称被告某女自离婚后从未进行探视,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均由原告独自承担。但目前原告由于患病无法继续工作,致使家庭失去经济来源,一直靠借钱生活,故希望将未成年儿子的抚养权变更至被告。

被告某女辩称,未成年儿子一直随原告生活,并且原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有能力抚养孩子,至于其陈述的借款度日、患有重大疾病均不属实,要求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婚生子现年12周岁,经法院依法征求其意见,其明确表示愿意随被告生活。原告在庭审中提交其于医院住院治疗的病历佐证,其中出院诊断为糖尿病、心脏病等疾病。被告对原告主张变更抚养关系的证据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相应的反驳证据;被告还称其无固定收入和能力抚养其与原告的婚生子,亦未能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

综上,法院认为被告身体状况与原告相比较为优越,且能够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合法收入,应认定被告具有相应的抚养能力和条件。并且原、被告婚生子现已年满超过八周岁,其明确表示愿意随被告生活,应为真实意思表示,故原告要求变更婚生子的抚养权归被告,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被告某女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期间,被上诉人提交了医药费发票及诊断证明书、银行信用卡逾期记录等证据。上诉人对上述证据不发表意见且亦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二审法院审理认定某女的上诉请求不成立,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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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阳法院:厂房腾空有困难 灵活执行促和解

上海某公司与青岛某公司于2018年12月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由青岛某公司租赁上海某公司位于海阳市核电工业园区的厂房等建筑物,租金每年100万元,约定合同租赁期为2018年12月20日至2021年12月19日止。租赁合同届满后,合同自行终止,上海某公司通知青岛某公司腾空厂房并交付案涉房屋,经多次沟通未果,上海某公司起诉至法院,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审理,法院最终判决青岛某公司付给上海某公司租金2万余元,并于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腾空案涉厂房并交付予上海某公司。2022年6月27日,二审判决生效,后青岛某公司在自动履行期限内未能及时腾空案涉厂房。2022年9月2日,上海某公司向海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海阳法院于申请当日即进行了执行立案,第一时间进行了网络查控,对该案中涉及的金钱给付义务标的2万余元及时进行了冻结扣划。承办法官于立案当日即前往案涉厂房进行现场调查,了解厂房现状,并与被执行人青岛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进行沟通,释明其应当履行的厂房腾空义务。

为使该案得到妥善处理,承办人先后多次协调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解决,共同商讨和解方案,努力实现既解决核电二期工程建设员工的安置问题,又尽量保证不影响青岛某公司的正常经营实现稳步腾迁。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仅用5天,便促成双方执行和解。


临清法院:释法说理巧执行 彩礼嫁妆两相还

韩某某和张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婚前,张某某按照当地风俗向韩某某支付了一定彩礼。结婚时,韩某某陪嫁物品有汽车、冰箱、洗衣机、空调及其他生活用品。后双方因感情不和,韩某某起诉与张某某离婚。经法院审理,判决双方离婚,张某某返还韩某某嫁妆一宗,韩某某返还张某某彩礼款50000元。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未自动履行判决确定的各自义务,双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围绕双方就嫁妆返还范围发生的分歧,执行人员凭借曾经多年从事民事审判的经验,从双方订婚、结婚及感情现状方面入手,劝解双方互谅互让,和平分手;另一方面,向张某某释法明理,明确告知判决确定的嫁妆是应当返还的财产。在确定了嫁妆的范围后,执行人员又向双方明确判决内容具有执行力,双方均应按判决内容履行义务。经过执行人员与双方当事人的多次沟通,耐心调解,最终促成双方一次性履行完毕,两件执行案件成功执结。


■东阿法院:邻里土地惹纷争 让他六尺又何妨

原告李某贞与被告李某新、张某秀(夫妻关系)均为东阿县牛角店镇某村村民,李某贞耕地与李某新、张某秀宅基地相邻,村委给李某新、张某秀宅基地外留出4米,李某新、张某秀不同意,后经牛角店派出所和村干部调解,让李某贞继续让出六尺(2米),给李某新、张某秀宅基地共留出6米,李某新、张某秀当场同意,并自带米尺和木桩打下边界。

2021年10月24日,李某贞收玉米秸、平地,两被告出来阻止,三人发生纠纷,村委会、派出所及司法所多次调解未果。后李某贞向东阿法院起诉要求处理相邻土地关系。东阿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李某贞在承包期限内,李某新、张某秀不得干扰、阻拦李某贞对宅基地外延六米往东土地的使用。

判决生效后,李某新、张某秀迟迟不履行法律义务,继续干扰,李某贞依法向东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官收到案件后,多次到现场查看,与被执行人李某新、张某秀沟通释法,耐心对其进行引导教育,强调邻里关系,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某新、张某秀同意让李某贞在承包期限内耕种六米外的土地。至此,该起排除妨碍纠纷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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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2】464

■济南市长清区法院:作为被执行人的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可否被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

甲公司与乙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诉至济南市长清区法院,经法院审理判决乙公司承担付款责任。后该案进入执行阶段,执行期间因未发现乙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甲公司申请追加乙公司的唯一股东丙国资监管局为被执行人,要求丙国资监管局对乙公司的欠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甲公司的申请是否应该支持呢?法院审理认为,乙公司虽只有丙国资监管局一个股东,但乙公司并不是普通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是国有独资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中分设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及第四节“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其中第四节第六十四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可见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国有独资公司系两种不同形态的有限责任公司,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特别规定。在无特别规定的情形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适用该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般规定而不是适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均是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不能适用于国有独资公司。而对于国有独资公司,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相同或类似规定。




来源: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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