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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2】505
■济南市槐荫区法院: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欠付的货款还能要回来吗?
2019—2022年期间,程某不定期为林某供应绿植花卉及送货上门服务。但林某并未按期结清货款,经结算,截至2022年5月,林某共欠付程某货款2万元。程某多次催要未果,便将林某诉至济南市槐荫区法院,请求判令林某支付拖欠的2万元货款。
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程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凭证、部分供应花草的图片等证据。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通过双方的聊天记录可以看出,林某向程某发送绿植花卉的种类、盆数、送达地址,程某向林某发送绿植花卉的种类、价格以及林某应支付货款数额等具体情况,符合交易习惯。再结合程某给林某发送的微信可知,对话系林某对欠付程某货款的金额和事实的确认,可以确信程某主张的林某欠付货款2万元具有高度可能性,应认定该事实存在。综上,程某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于理不悖,故法院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百九十五条等法律规定,判决支持了程某的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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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中院:“暖心冬日”—枣庄法院执行铁拳第六次集中行动
12月1日凌晨5点30分,枣庄法院集中行动拉开序幕。这是“执行铁拳”行动开始以来的第六次集中执行行动,也是省法院“暖心冬日”集中执行行动部署后的首次集中行动。
经过一天的奋战,全市法院共出动执行干警289人,警车61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5名、记者6名全程监督见证执行行动。本次行动共攻坚执行案件179件,执行完毕35件,执行到位金额233.33万元,执行和解43件,和解金额278.02万元,拘传被执行人64人,扣押车辆4辆,交付拍卖厂房一处,查封铲车一辆、机械设备一宗、房产一处,发布悬赏广告9人次。
■青岛海事法院:扣押拍卖涉123亿元特大走私案泰国籍船舶
■临沂市兰山区法院:“暖心冬日”再出发 破冰之旅暖民心
12月1日凌晨5时30分,兰山法院开展了“沂蒙风暴”集中执行行动之第二次“暖心冬日”执行大会战。本次行动重点针对涉民生案件,尤其是涉农民工工资、小微企业、小标的额案件及长期未结案件。
本次行动,兰山法院共出动执行干警54名,拘留失信被执行人23人,查扣车辆2辆,清场交付1处,执结案件29件,实际到位金额317.35万元。
■昌邑法院:历时11个小时,硬核腾退涉案房屋
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经昌邑法院审理依法判决后,被告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原告向昌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多次协调无果,后对被执行人的涉案房屋进行了拍卖,买受人夏某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房屋过户后,承办人多次通知被执行人自行腾退,但其拒不履行腾退房屋义务,并找各种理由阻挠执行。在履行相关法律程序后,法院决定将涉案房屋强制执行腾退。
11月25日腾退当天,法院出动5辆警车、21名执行干警,协同涉案房屋所在地基层组织、公证处、开锁公司、搬家公司到达腾房现场。在公证处的全程监督公证下,执行干警对涉案房屋内的物品进行清点、登记,制作了腾房笔录,并将全部物品转移至指定场所。历经11个小时,腾房工作完成,涉案房屋顺利移交给了买受人。
案件速递
鲁法案例【2022】506
■菏泽中院:男子遭六辆车碾压身亡,前车逃逸谁来担责?
2020年11月14日,受害男子李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公路上行驶,与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吴某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吴某驾车逃逸,导致卧倒在公路上的李某又先后被五车碾压,事故造成李某死亡、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因难以明确是哪辆车造成李某直接死亡,并且案涉多车多人多家公司,被告辩称第一辆车的驾驶员肇事逃逸,主客观均存在过错,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他五辆车主客观均无过错,不应承担事故责任,原被告双方就赔偿责任的承担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具状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
本案中,《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仅对第一辆车与受害人李某第一次碰撞的事故责任作出认定,并未对黄某周等五车驾驶员后续驾车碾压行为作出责任认定。因无法明确是哪辆车直接造成了李某死亡,故六辆车均存在造成李某死亡的可能性,且黄某周等人在驾驶过程中存在观察不周、未尽相关安全注意义务,在本案中存在过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之规定 ,判决六车驾驶员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六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规定,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五原告的合法损失平均分摊。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述,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鲁法案例【2022】507
■滨州市经开区法院:报请首例提级管辖案件
霍山石斛协会于2010年注册取得第7921560号“霍山石斛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石斛商品上;2021年注册取得第49820421号“霍山铁皮”商标,核定使用在药用石斛茎等商品上。原告“霍山石斛”商标系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安徽省著名商标,并取得许多荣誉。霍山石斛协会将上述商标许可霍山石斛公司使用。
被告某公司在天猫商城开设“某品旗舰店”,该店铺石斛商品链接及商品详情中使用“霍山石斛”等字样。原告霍山石斛协会、霍山石斛公司以被告某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诉求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及维权费用。
滨州市经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涉及地理标志保护问题,“霍山石斛”作为地理标志有区别于一般商标的不同之处,国家商标法、地理标志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均对地理标志的使用和保护有专门规定。同时被告系网店产品链接及详情中侵权,侵权情形具有复杂性、典型性。本案案情在本辖区内属于新类型,且商标权属认定及侵权判定疑难复杂,对后续可能出现的类似案件可能有较高的指导作用。基于此,法院依职权报请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级管辖该案。
来源:山东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