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2】533
军人是一个崇高的职业,他们保家卫国,坚毅不屈,是人民心中最可爱的人,然而有些不法分子却胆大妄为冒充军人牟取私利......
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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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0年底,被告人臧某同在被害人张某某经营的商铺购买商品时与其相识。臧某同未当过兵,亦非现役军人,却化名“何鹏”,自称南京江宁736部队军人,通过虚构家庭背景、年龄、购买及穿戴军服、制作假军官证等方式,骗取张某某的好感和信任。随后,两人于2021年初确定恋爱关系并同居,同年4月,张某某怀孕并做流产手术。在二人交往期间,臧某同共骗取张某某钱款4.5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臧某同冒充军人身份,欺骗他人感情,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依法应当予以惩处。依据本案具体情节,根据法律规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臧某同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责令被告退赔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3.5万元。
法官后语
本案被告冒充军人身份,以恋爱为名骗取他人感情和钱财,不仅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益,更损害武装部队的威信,干扰了部队正常活动。法网恢恢,骗得了他人一时却骗不了一世。军人的光辉形象不是靠假造军官证、穿一身假军装就能伪装出来的,冒充军人招摇撞骗,谋取非法利益,必定会受到法律的处罚。
广大群众一定要擦亮双眼,提高警惕,防范风险,尤其是涉及转账、交往时,要核查对方身份,不轻信、不盲目,一旦发现可疑行为,及时报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来源:山东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