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务公开 > 诉讼指南
收购粮食中途反悔,还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法院:驳回!
  发布时间:2022-12-31 20:07:51 打印 字号: | |




封面新闻

(图片来自网络)

鲁法案例【2022】560

■巨野法院:收购粮食中途反悔,还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法院:驳回!

2022年3月3日,原告李某经中间人与被告王某甲、王某乙协商约定,李某将王某甲、王某乙每人约200吨的玉米(包括玉米棒、玉米粒)全部购买,价格为1.36元/斤。李某通过中间人转给王某甲、王某乙定金各10000元。3月6日开始,李某收购王某甲的玉米棒,每满一车支付一次玉米款,在王某甲的玉米棒剩约15吨未粉碎时,双方产生争议终止玉米买卖协议。原告李某将被告王某甲诉至巨野法院,后追加起诉被告王某乙。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甲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李某支付因不履行合同减少的收入20000元,王某甲在规定的时间内未缴纳反诉案件受理费,法院对王某甲的反诉按撤诉处理。原告李某陈述与王某甲、王某乙均达成买卖玉米口头协议,并给付定金,原告李某与王某甲,原告李某与王某乙均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李某提供的电话录音中称“我给你说截止到现在,你的粮食我也没说我不要”“孬的,我还是那句话,我不能要”,李某不再购买被告王某甲的玉米,李某在履行与王某甲买卖合同过程中,违约终止合同。在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乙的买卖合同关系中,李某未履行合同。李某未提供王某乙、王某甲不履行买卖合同单方违约的有效证据。李某陈述王某甲、王某乙单方违约,法院不予采信。李某要求王某甲、王某乙双倍返还定金40000元,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后原告李某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鲁法资讯·我为群众办实事


山东法院开展“服务双节、祥和解纷”专项活动

元旦、春节双节期间,为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顺应群众祥和过节的心愿和需求,省法院从2022年12月19日起至 2023 年1月20日开展了“服务双节、祥和解纷”专项活动,将更多涉及民生的矛盾纠纷化解在源头、解决在基层,更好地服务群众祥和过节。


■日照市经开区法院:耐心协调扶危困,善意执行暖人心

这是一起申请执行人某保险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某的追偿权纠纷案件,标的额为8155元。执行干警侯见涛接手该案后,通过网络查控冻结李某银行账户,但账面上只有几十元,杯水车薪。电话联系李某时,李某态度蛮横,拒不到庭。侯见涛随即前往李某住处,因未能找到李某,于是在其门口依法张贴了传票。谁料,第二天一早,李某一瘸一拐地带着5000元与父母一起来到法院,李某一脸惭愧地说:“千万别再贴传票了,邻居们都笑话我,我不是不想还钱,我们家确实太困难,这5000元是我连夜凑的,你们能不能把我们的情况和对方说说,看看再少点?”面对这种情况,侯见涛首先告知李某应当履行的义务及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并让其提供生活困难的相关证据。同时,为了查明李某的经济情况,侯见涛又驱车来到村委,通过调查得知李某家是村里的低保户,生活确实很困难。李某还提供了自己和母亲的病例以及医疗费单据。

回到法院后,侯见涛第一时间拨通了保险公司电话,告知该案的办理情况。一开始保险公司态度很坚决,表示一分钱也不能少。侯见涛没有放弃,而是耐心细致地做保险公司的思想工作,详细描述了李某的家庭情况,进行反复沟通。挂掉电话,侯见涛又拨通了李某的电话,告知其沟通结果,并继续给李某明理释法,李某表示尽快再凑一部分钱。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李某一次性支付6000元,剩余款项保险公司自愿放弃。至此,一起看似执行不能的案件在执行干警的努力下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曲阜法院:法官巧设“居住权” 妇女权益得保障

王某与刘某因感情不和向曲阜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审理查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双方婚后所住房屋属男方王某的个人财产,如若双方离婚,刘某将会居无定所,故草率判决离婚定会使刘某的权益失去保障,有违民法的公平原则。承办法官以民法典新增的居住权为突破口,在男方王某的房屋上为刘某设立一定时限的居住权,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了刘某基本的生活保障。同时,承办法官考虑到家事纠纷往往有着情理法多重因素,遂向双方耐心讲解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精神,双方逐渐达成一致意见,同意解除婚姻关系。


案件速递

鲁法案例【2022】561

■淄博市张店区法院:拆迁“拆”出的继承纠纷

曹某法与孙某娇系夫妻关系。曹某法有编号为XX的宅基地一处。曹某法与孙某娇育有五个子女,分别是原告曹某霞、曹某美、曹某英、曹某清与被告朱某霞的丈夫曹某合。2012年3月至7月,被告朱某霞将编号为XX的宅基地上面倒塌的房屋经过机械平整后,新建房屋五间和院墙。2013年2月4日,被告朱某霞(乙方)签订《民宅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拆迁补偿金额共计80100.00元,根据遗嘱,曹某合的个人财产归妻子朱某霞所有,现根据拆迁补偿办法案涉宅基地分得楼房两处及补偿款,原告曹某霞、曹某美、曹某英主张曹某法、孙某娇去世时未订立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对案涉宅基地分得的房产及补偿款进行分割,遂提起诉讼。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案涉拆迁补偿利益应否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割。

第一,曹某法与孙某娇未留有遗嘱,故其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在各继承人之间进行分割。第二,曹某法与孙某娇去世时留有的遗产为原编号为XX的宅基地上面的房屋,案涉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不可以作为遗产继承。原告及被告均认可曹某法与孙某娇原编号为XX的宅基地上面的房屋坍塌多年,孙某娇去世后,被告朱某霞对坍塌的房屋进行了机械平整,在案涉宅基地上新建了房屋及院墙。故案涉双方争议的遗产转化为拆迁补偿利益。第三,被告朱某霞在案涉宅基地上建房,村民委员会与其签订《民宅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并将拆迁补偿款等交付给被告朱某霞,结合案外人的证人证言及公证书内容:孙某娇生前通过村委会将原编号为XX的宅基地的使用权人变更为曹某合,村委虽不是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变更的行政机关,但结合农村的风俗习惯,曹某合作为曹某法与孙某娇的唯一婚生儿子,孙某娇将宅基地使用权人变更为曹某合符合常理及当地风俗习惯,且原告持有宅基地使用权原件,但其仅提供了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复印件。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地随房走”的原则,被告朱某霞因新建房屋而取得案涉宅基地使用权。因此,案涉拆迁补偿利益系被告朱某霞新建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的衍生利益,原告无权请求分割案涉拆迁补偿利益。但本案作为典型的家事纠纷,双方当事人均系近亲属关系,如按照上述法律规定仅仅一判了之,也仅仅只是做到了案结,达不到事了、人和。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经过与原被告双方的沟通,被告朱某霞明确表示愿意支付原告及被告曹某清部分款项。被告曹某清同意被告朱某霞的调解意见。但原告一方不仅要房子还要补偿款,承办法官多次与原告进行沟通,在沟通陷入僵局的时候,通知原告到法庭进行了最后的面对面沟通,并告知了其诉求可能得不到支持的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告最终在承办法官耐心的释法说理下,与被告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朱某霞一次性支付原告曹某霞、曹某美、曹某英与被告曹某清各40000.00元;确认拆迁所得两处房产归被告朱某霞所有;被告朱某霞履行完上述第一项支付义务后,本案各当事人因房产及其他拆迁利益补偿再无其他任何纠纷,双方签收调解书后,均在调解书约定的时间内履行完毕各自义务,最终达到案结事了人和。


鲁法案例【2022】562

临沂市罗庄区法院:罗庄一工地上演现实版“小偷家族”

近日,临沂市罗庄区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陈氏姐妹分别带着儿子及兄弟结伙作案,一家五口望风、盗窃、装车、转卖分工明确,上演现实版“小偷家族”。最终,五名被告人分别获刑并处罚金。

“简直把工地当成自己家了,每天都来偷东西!” 2022年2月,临沂市罗庄区某处道路施工路段连续三天遭遇“大盗”团伙,工作人员气愤不已。

原来,陈氏姐妹发现凌晨时分工地防范松懈,盗窃成功尝到甜头后,便带着弟弟、儿子继续疯狂作案。一家五口驾驶电动三轮车,三天内连续多次盗窃施工用镀锌铁架管共计9.09吨,涉案价值47268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英、陈某兰、陈某山、公某宝、张某飞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财产权利,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法院综合考虑量刑情节,决定五被告人应受的刑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山东高法




 
责任编辑:开原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