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件
详
情
![](https://img.chinacourt.org/ptr/original/106/3838106.jpg?imgid=3838106)
法
院
审
理
法院对本诉和反诉案件进行了合并审理,对于婚庆公司的失误是否构成违约,法院认为应结合婚礼海报的作用来认定。其一,它是结婚仪式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新郎新娘及其家人有祝福和纪念意义;其二,它展示了新人的外貌形象和姓名,能够起到向宾客介绍新人的作用;其三,它摆在酒店门口这一显眼位置,容易识别,能够起到迎接宾客、引导宾客的作用。因此,不能简单地将婚庆公司的错误认定为一般情况下的一字之差。该错误对海报应发挥的作用会产生严重不利影响,故法院认定婚庆公司的失误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协商不成且又无交易习惯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并未约定违约责任,张女士依法有权要求婚庆公司通过减少服务费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婚庆公司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按照合同标的金额的35%对服务费进行扣减,即张女士只需向婚庆公司支付服务费5850元。
法
院
裁
决
对于张女士提出的反诉请求即精神损害赔偿,法院认为,我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婚礼是人生非常重要的时刻,对新人来说具有唯一性、专属性、纪念性等特殊性质,是一种精神利益的载体,承载着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与祝福,其承载的人格和精神利益要远大于其本身的成本价值。婚庆公司将新郎的名字印错,对婚礼承载的人格和精神利益造成破坏,使婚礼的操办者和服务合同签订人即新郎母亲张女士失眠、自责、心情低落,因此就医服药,足以认定为严重的精神损害。故法院对张女士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酌情支持3000元。法院最终判决张女士向婚庆公司支付服务费5850元,婚庆公司向张女士支付精神损害赔偿3000元。判决生效后,张女士和婚庆公司均服判息诉,主动履行了金钱支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