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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查明
事发当天,超市门外有人聚集等待集中进入超市购物,但该超市在未采取相应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开门,导致人员拥挤致曾某倒地被踩踏,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曾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漠视自身安全也有一定的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基于经营者安全保障责任系补充责任,但曾某可以向超市主张权利,超市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实际侵权人追偿。虽该超市的经营场所在二楼,但是该大门是进入二楼的公共通道,曾某某向其主张权利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经确认,各项损失合计14万余元。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结合发生的原因力大小,酌定超市承担70%的责任,曾某承担30%的责任。超市已支付3877元,还应支付9万余元。
法官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