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法院审理
法官后语
[1]杨张洁:“保险代位求偿对象之限定研究”,广东财经大学2018年专业学位硕士论文,第40-41页。
[2]钱思雯:“论保险代位权限制对象中‘组成人员’的界定”,载《保险研究》2018年第2期。
[3]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支公司、德汇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全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2408号】中认定,《保险法》第62条规定的组成人员目的在于保护与被保险人属于利益共同体的第三人,虽火车头公司与德汇公司在法律关系上属于彼此独立的法人,但在经济利益上具有高度一致性,应属于利益共同体;最高人民法院在广西世纪船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全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字1509号】中认定,被保险人的组成人员对保险标的具有与被保险人共同的利益。在江浙沪地区如【(2011)锡商终字第069号】、【(2016)浙民终477号】 、【(2018)沪民申1136号】均将组成人员理解为与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在经济上具有高度一致利益。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四级高级法官
宋旭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四级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