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案情
····
····
····
程某、某公司分别对杨某享有债权720万元、380万元,且均已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杨某的房屋在被程某申请查封并拍卖后所得价款为75万元。某公司向程某案件的执行法院申请参与分配。2022年7月5日,执行法院作出财产分配方案:明确拍卖所得价款在扣除相关费用后有683494元可供分配。程某与某公司债权均为普通债权,应当按债权比例受偿。鉴于程某首先申请追加杨某为被执行人并成功保全杨某财产,对其所支出的成本,应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数额以可供分配财产的10%为宜,即对程某补偿数额为68349.4 元,剩余90%按债权比例分配。具体为:程某受偿427620.7元,某公司受偿255873.3 元。程某对分配方案提出异议,以某公司不符合申请参与分配的条件、申请参与分配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于2022年8月4日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2
分歧
····
····
····
3
评析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