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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出事故,保险公司赔付后可追偿么?
  发布时间:2023-07-03 16:48:13 打印 字号: | |




鲁法案例【2023】336

(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24日14时许,刘某无证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行至某路口处与宋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宋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宋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公安机关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刘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宋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后查明,涉案小型普通客车实际车主系刘某。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涉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2022年1月,宋某近亲属与刘某达成调解协议书,约定刘某在涉案小型普通客车的交强险范围外一次性支付18万元,其中含医疗费15000元。

      事后,宋某近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宋某死亡赔偿金、医疗费共计19.8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因与刘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刘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宋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宋某近亲属自侵权人处实际获得的赔偿款尚不足以弥补其损失,故其要求刘某投保交强险的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死亡赔偿金、医疗费的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与此同时,某保险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刘某追偿。


法官说法

     平阴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 | 刘超

      交强险是一种法定保险,交强险的赔付适用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醉酒、无证驾驶等过错不能减轻或免除保险公司的责任。交强险的赔付不同于一般赔偿责任,因交强险是一种社会保险,其本身不以营利为目的,突出特点是公益性和强制性,以弥补受害者的损失、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宗旨。因此,在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的,保险公司理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但此举并非纵容无证驾驶人逃避法律责任,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后,可以向无证驾驶侵权人追偿。

      法官在此提醒各位驾驶员朋友:道路千万条,遵纪守法第一条。无证驾驶(准驾不符)、醉驾、毒驾、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承担终极赔偿责任的都是违法驾驶人,切勿以身试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来源:平阴法院





 
责任编辑:开原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