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3】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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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2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微信从“苗善堂刘经理”刘某(另案处理)处以每套880元至980元不等的价格,共花费18 680元购进20套治疗糖尿病的两种瓶装丸剂(药瓶上仅贴有“1”、“2”的蓝色标签)、一种药粉包用于销售。在明知上述药品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且无任何行医资质的情况下,被告人刘某某对外宣称上述药品“纯中药草,无副作用”,其通过微信聊天等形式给人诊断病情开药方后,以每套(包括“1”、“2”瓶装丸剂各1瓶及药粉包)1680元至228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荆某某、陈某某等人,共售出8套,其母亲自用2套,尚有10套药品未售出,销售金额已得14 920元、可得16 800元,共计31 720元,违法所得7 080元。经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降糖产品属于药品,应按药品管理,涉案产品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产品均属于药品。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人销售上述药品,是否构成销售假药罪。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认定涉案产品系以非药品冒充药(即假药)品要经过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认定意见,而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将上述产品认定为假药,且根据在案证据被告人主观上也不明知其所销售的产品为假药,故不宜以销售假药罪对被告人定罪处罚。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明知其所销售的降糖产品系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的药品,且经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送检的无标示名称的丸剂(大丸)中检出盐酸二甲双胍成分,含量为371.2mg/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产品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故,被告人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的药品而予以销售,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应当以妨害药品管理罪定罪处罚。被告人有坦白、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缴纳罚金保证金、退赔部分购药人药款、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五千元;违法所得708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销售工作。
一审判决后,在法定时限内公诉机关未抗诉、被告人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互联网时代,不少人为了方便选择通过网上问诊和购药,但网上问诊和购药为大家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带来很多的风险。一方面,“网上问诊”的“医生”水平参差不齐,甚至有无行医资质都无法确定,尤其是中医看病讲究“望闻问切”,而网络上问诊只剩下了“问”,无法准确地判断病情;另一方面,网上购买的“药品”尤其是所谓“祖传配方”的中草药、苗药的安全性无法保障,这些药品可能是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品,甚至有可能是假药或劣药,这些不负责任的网络问诊,不但起不到治病的效果,还可能对患者身体造成伤害。在此,也提醒广大市民,在选择网络问诊平台时一定要谨慎,患者可以选择正规医院的问诊平台进行问诊,还要注意查验对方的相关资质,正式检查要去医院,不能仅凭简单的网络问诊就胡乱买药,以免延误病情。
法条链接
来源:淄博中院 高青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