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3】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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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工程项目往往层层转包,如果在工程违法分包的情况下,提供劳务者不小心受伤,赔偿责任该由谁承担?
案情简介
法院审理
法官说法
本案涉及提供劳务一方在劳务过程中自己受到伤害时的工伤事故责任承担问题。此类问题首先要明确双方之间系个人间的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承揽关系相区别:在劳动关系中,如果员工因工受伤,用人单位原则上承担无过错责任,员工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在承揽关系中,加工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导致自身或者第三人损害的,定作人一般不承担侵权责任,除非其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其次应确定提供劳务一方的行为是因劳务产生。如果提供劳务一方的行为纯属个人行为,与劳务无关,那么接受劳务一方无须承担责任。本案中,夏某受伤虽系由于超出自身工作职责的行为导致,但其该行为目的系协助工友更好完成工作,而非完全与劳务无关,故应当认定属于因劳务产生。最后应厘清各自过错。提供劳务者的损害后果有可能是由于其自身疏忽大意、未按规定流程操作等原因引起的,也有可能是接受劳务一方指示错误、未提供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等原因引起,对此双方应根据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其还涉及违法分包的情况,此时违法分包单位应与接受劳务一方对受伤的雇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来源:济南市槐荫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