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3】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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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张某与临沂某不动产有限公司构成中介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临沂某不动产有限公司未如实告知原告张某涉案楼房买卖并不包括案涉储藏室,属向原告张某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原告张某利益的行为,故被告临沂某不动产有限公司作为中介公司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原告张某要求被告临沂某公司返还中介费1225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应予支持,遂判决被告临沂某不动产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某中介费12250元。判决书送达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判决书已生效。
法官说法
法条链接
来源:莒南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