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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与效率 | 辽宁: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标的额上限调整为4.7万元
  发布时间:2023-07-26 08:52:18 打印 字号: | |






辽宁: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标的额上限调整为4.7万元

比去年上调0.3万元


近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标的限额作出调整,对在辽宁法院立案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在47000元(含本数)以下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据了解,此次调整的小额诉讼标的额比去年上调0.3万元。


据悉,2021年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对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标的额范围进行调整,即“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据辽宁省统计局公布数据显示,2022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94911元,与上年的88474元相比,增加6437元。据此,辽宁法院民事案件小额诉讼标的额由去年的44000元上调为47000元。同类案件标的额超过47000元但在189000元(含本数)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来源:辽宁高院


 
责任编辑:开原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