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3】446
(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简介
淄博某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7日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法院作出裁定,依法冻结了淄博某运输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01794元。后法院于2022年10月13日解除冻结,冻结期限57天。淄博某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淄博某运输有限公司赔偿被告经济损失301794元。同时,淄博某运输有限公司也于2022年8月2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淄博某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89562元并赔偿损失。两案合并审理,法院判决驳回了淄博某机械有限公司要求淄博某运输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并判决淄博某机械有限公司向淄博某运输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现该判决已生效。现原告淄博某运输有限公司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淄博某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因违法保全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告淄博某机械有限公司虽然依据有关事实提出了保全申请并在诉前保全措施1个月有效期间内提起了相应诉讼,但其提起诉讼依据的基本事实系其作为相应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向作为工程价款受让方的原告方提起,在被告明知自己尚未履行大部分工程款的付款义务的情况下,其对原告淄博某运输有限公司提起诉前保全措施,并由此查封原告账户该款项57天,存在不当,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法官说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来源:山东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