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3】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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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王某于2022年12月5日举办婚礼。10月7日找摄影师张某全程录像,酬劳为800元。婚礼当天下午张某让朋友转达王某,摄像机内存卡损害无法修复,五分之四的录像丢失。王某认为张某的行为侵犯了对其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物品,应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0元。被告张某认为主观上没有恶意,同意赔偿但原告要求数额过多。
法院审理
法官说法
本案主要涉及申请人申请保全错误情形下赔偿责任承担的正确认定问题。
司法实践中因申请人保全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案件时有发生。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系当事人行使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但应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不能超越合理边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财产保全是为了保证生效判决能够顺利执行、避免申请人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害、在一定条件下采取的一项临时强制性措施,其设立的初衷和目的系在于保障将来生效裁判文书的顺利执行,法律在赋予申请人该项权利的同时,同时也注重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对于滥用申请保全权利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害的,依法亦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赔偿责任。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以物质的形式弥补和抚慰受害人精神和心灵的痛苦。当事人双方系合同关系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可以有以下两种方式。
一是根据《民法典》九百九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基于合同,只请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和精神损害赔偿,此时当事人一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要满足两个条件:1、违约行为成立;2、因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
二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当事人可以直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此时当事人一方是否承担赔偿要满足两个条件:1、侵权行为成立;2、被侵权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或者侵权人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
本案中,原告是就被告的侵权行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属于上述的第二种情况,法院从侵权行为是否成立、是否造成上述的严重精神损害来确定原告是否能得到赔偿。本案中被告行为存在重大过失导致婚礼录像丢失,而婚礼录像属于法律规定的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录像的丢失对原告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因此原告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法律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要综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目的、方式、场合等,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侵权人获利的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进行判断。考虑多方因素确定的数额可以避免当事人漫天要价,同时有依据的赔偿数额让判决有理有据,更容易让当事人服判。本案中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8000元。
法条链接
来源:沂源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