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3】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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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案涉购房认购书、合同签约单的性质为预约合同还是本约合同;二、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637 678元并赔偿利息损失9565元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关于焦点一,因案涉购房认购书及合同签约单仅对所售商品房的部分内容进行了约定,而对房屋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装饰、设备标准承诺、办理产权登记事宜、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均未明确约定,因此不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同时结合购房认购书中双方今后另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表述,因此案涉购房认购书、合同签约单系双方当事人为将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而签订的预约合同而非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于焦点二,依据购房认购书的约定,本案双方当事人负有在将来的一定期限(7日)内订立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将预约推进到本约的义务。现双方未按购房认购书的约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原告明确表示不想购买涉案房屋,要求退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原告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购房认购书关于“签订本协议7日内客户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定金不退,房源不予保留”的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故被告占有原告除定金20 000元之外的购房款,无法律和合同依据,应当予以返还。原告对其关于双方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原因系房屋面积、公摊比例及交房时间三方面合同内容与之前销售人员介绍的不一致的主张,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原告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系因被告的原因致使双方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利息损失9565元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一、被告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孙某购房款617 678元;二、驳回原告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法条链接
来源:张店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