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3】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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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尤其是较轻微交通事故,有些人认为案涉车辆已投保交强险,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赔偿有保险兜底,可实际真是这样吗?买了保险就万事大吉、高枕无忧?并!不!是!
案情简介
2019年6月29日,被告王某无证驾驶被告陈某的车辆,并与案外人仇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仇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王某弃车逃离现场,交警大队认定被告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院审理,认定车辆出借人被告陈某承担30%过错赔偿责任,并判决原告菏泽A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仇某家属各种经济损失120000元。
原告菏泽A公司履行完毕后,现向二被告追偿。
法院审理
本案原告A公司作为保险人,垫付了受害人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的费用,对侵权人产生追偿权。被告陈某作为车辆所有人将车辆借予无驾驶资格的被告王某,两被告对事故的发生均有过错,应依法连带返还原告于2021年6月1日垫付的保险赔偿款120000元,原告诉请依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王某、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菏泽A公司赔偿款120000元。
法官说法
日常生活中,驾驶人投保交强险后,先入为主地认为,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保险公司都会承担赔偿责任,然而,这种想法是不对的。如在保险公司的责任之外,即使保险公司参与理赔,也可向事故过错方进行追偿,驾驶人还是要面临巨额赔偿款。在此,提醒各位司机朋友,一定要依法依规文明驾驶,否则既危害公共安全,又会威胁他人和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
法条链接
来源:巨野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