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3】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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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宋某系某物流公司驾驶员。该公司安全管理激励方案规定:驾驶员激励机制:全责/主责负激励12000元,同责负激励6000元,次责负激励3000元。有责事故驾驶员负激励后予以辞退,驾驶员无过错对驾驶员不予负激励,无责不予负激励。2022年7月3日,宋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时,与案外人李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死者李某承担主要责任,宋某承担次要责任。2022年8月31日,某物流公司向宋某发送《通知函》,内容为“根据公司安全管理激励方案,有责事故驾驶员负激励后予以辞退,驾驶员无过错对驾驶员不予负激励,无责不予负激励。现通知您到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离职手续,否则公司将按自离处理。”因案涉争议,宋某请求某物流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结果
典型意义
孙民超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一级法官
来源:山东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