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3】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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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1年7月5日,某县木业公司在卸车过程中发生一般物体打击事故,造成一人死亡。2022年3月10日,县政府成立由应急管理局、公安局、镇政府等单位组成的事故调查组。
法院审理
二、涉案批复的合法性问题。关于作出批复的主体。本案中,涉案事故属于一般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县政府具有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和对事故调查报告作出批复的主体资格。关于批复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首先,《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成人员应当以文件、会议纪要等形式公布。本案中,县政府提交的事故调查组人员名单中没有监察机关、工会人员以及邀请检察机关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人员没有以文件和会议纪要等形式公布,因此,事故调查组的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律规定,木业公司事故调查报告的作出程序不合法。其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本案事故发生日是2021年7月5日,调查报告的作出日期是2022年5月19日,事故调查组做出调查报告的时间远远超过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属于程序违法。因此,在涉案事故调查组人员组成不合法、事故报告超期作出的情况下,县政府作出同意该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属于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以撤销。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县政府作出的《关于木业公司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县政府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法条链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九条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二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三十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三十二条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临沂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