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孩子”玩火引发事端
7岁的小明在村外玩耍时,不慎用打火机引燃一废品存放点。废品系村民赵某存放,事发地点偏僻无监控。公安机关调查询问时,6岁的小红和其长辈在旁边,问“谁点的火”“谁有打火机”?小红均答“小明”,后赵某与小明家人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遂将小明及其监护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3000元。
6岁孩子证言能否采信
小明家长辩称,赵某没有出示引发火灾的主要物证——打火机,公安机关没有提取打火机的型号、颜色、款式,本案是否因玩打火机引发火灾无确凿证据证实,无专业机构出具专业报告证明燃点及火灾形成的原因,仅凭无行为能力人小红的证言作为公安机关定案证据明显证据不足,赵某起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厘清责任定分止争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本案中,6岁的小红指认小明是否玩打火机、是否点火未超出具备一定辨识能力的未成年人认知范畴,通过眼睛观察即可产生明晰的认知,不需要进行复杂的分析辨别,且指认时其长辈在场,故对公安机关在事发后调查时,执法记录仪记录的询问小红的证言视频资料予以采信。结合公安机关询问小明是否点火,小明只是沉默并未反驳,且事发后小明家属主动多次找到赵某协商赔偿事宜,故认定小明系侵权人。综合案情,依法判决小明及其监护人对赵某的损失进行赔偿,双方服判息诉。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来源:邓州市法院、豫法阳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