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3】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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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法院审理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因此,商业保险合同中若约定了对停运损失不予赔付的相关免责条款,同时保险人对投保人就免责条款尽到了法定的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那么该免责条款则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对停运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结合《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贺某未提供证据证实车辆出租人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故依法应由该车辆使用人贺某就李某的停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来源:槐荫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