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3】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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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潘某与林某是某大学同宿舍的同学,平时关系较好,潘某多次向林某借钱,共计15000元。2022年8月15日,林某因毕业找工作急需用钱,与潘某协商还款事宜,正巧潘某父亲前几天为潘某转账50000元,于是答应还钱。正在玩王者荣耀游戏的潘某遂将手机交给林某,告知其密码让林某自行转账15000元。林某用潘某手机转账15000元后,发现潘某手机短信提示,账户中还有3万多元,顿起贪念,再次用潘某告知的密码转账20000元,并删除了银行发送给潘某的短信提示。2022年9月1日, 潘某因故用钱,转账时发现自己账户内余额不足,随即报警。林某到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将20000元退还给潘某,并取得潘某谅解。
庭审中,被告人林某的辩护人答辩称:林某并非盗窃,其转账的行为是经过潘某同意的,密码也是从潘某处获得,因此,请求法院判决林某无罪。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微信转账的方式窃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鉴于林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遂以盗窃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法官说法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林某的辩护人提出无罪的辩护意见,那么我们一起来看林某的行为是否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
首先,构成要件方面。客观方面,林某在潘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偷转走了2万元,造成了潘某财产的损失,且其转钱行为与潘某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主观方面,林某在发现潘某账户中还有3万多元后,转走2万元,且删除了短信提醒,具备主观故意性。其次,林某不存在违法阻却和责任阻却事由。即使本案中被害人主动将手机交给林某,主动告知其支付密码,也并不意味着被告人可随意动用对方账户里的钱。被告人林某第一次转账,系经过潘某许可的,潘某出于对林某的信任,让林某自行转回欠款15000元,但其后续转账行为未经被害人同意,转走后林某随即删除了银行发送给潘某的短信提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沂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