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院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137
裁判要旨
基本案情
李某、张某甲、张某乙向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起诉称:三原告系被告某村委会村民,2022年5月底,政府因学校扩建工程下发土地征收通知,三原告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1.42亩基本农田以及部分被告其他村民的承包土地均被政府征收,按照被告确认的土地及地上附属物的补偿标准,三原告应获得土地及地上附属物补偿款共计68728元。该补偿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因种种理由拒绝支付,为此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三原告土地及地上附属物补偿款68728元。
裁判结果
案例解读
我国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包括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而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包含“四荒”地、养殖水面、自留地、机动地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有两种方式:一是家庭承包方式经营,是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为生产经营单位,作为承包人与发包人建立承包关系,承包耕地、林地、草地等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家庭承包方式一般按照“按户承包,按人分地”的原则无偿获得承包的土地,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凡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无论嫁入妇女、新生婴儿,还是外出务工人员,都有权利平等地获得承包农村土地,承包地不仅是农户的生产资料,更是农村集体成员的生存保障和其在集体土地上享有承包权的体现,带有一定的集体福利性质。二是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经营权,这是针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四荒”地等农村土地,以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经营,是荒地的市场化利用方式,由于这类土地本身农业生产价值偏低,无法依靠家庭承包的方式加以利用或分配给家庭进行承包,为汇集社会资本,对其开发利用,提高土地的利用价值,所以采用其他方式进行承包。“四荒”地可以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也可以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时,必须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且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优先承包。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编写人简介
审定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芦 强
来源:山东高院审管办